Section § 50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监事会审查一份请愿书并认定其中所有陈述都准确无误,他们必须通过发布一项正式命令来予以批准。

Section § 50311

Explanation
如果证明某些土地不应属于新的区域提案,监事会必须发布命令将该土地从该区域中移除。

Section § 50312

Explanation
如果监事会认为某些土地应被纳入拟设区域,因为它们可以与区域内其他土地以相同方式进行复垦,但这些区域的土地所有者未出席听证会,监事会将暂停听证会。然后,他们将通知这些土地所有者,要求他们解释为何其土地不应被纳入该区域。

Section § 503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如果一些土地所有者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程序,那么必须通知他们。通知方式可以是像原始申请书那样发布公告,也可以是亲自将通知送达给每一位未出庭的土地所有者。

对未出庭的土地所有者的通知,应以与原始申请书相同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公告,或通过专人送达给每一位此类土地所有者。

Section § 50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亲自送达关于未来听证会的通知,您必须在听证日期前至少三天完成送达。

Section § 50315

Explanation
你需要向监事会书记员提供证明,证明你已发布或亲自送达了一份通知。这份证明必须在听证会原定日期之前,或者在听证会延期到的那一天之前提交。

Section § 503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监事会有权在必要时多次延期和重新安排听证会,以确保听证会全面彻底。

Section § 50317

Explanation

当监事会对请愿书举行最终听证会时,他们必须决定批准该请愿书,无论是按照最初提交的样子,还是以修改后的形式。

在对请愿书进行最终听证后,监事会应当作出命令,批准该请愿书,可按照最初提交的形式,或以修改后的形式。

Section § 503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一项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并经书记员核实的命令,应明确划定由监事会决定的一个区的外部边界。该命令必须批注于请愿书上或附于请愿书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