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33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呈请书以及监事会的命令,必须由县登记员正式记录在案。

Section § 5033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跨越多个县,一旦请愿书获得批准,理事会必须将请愿书副本和批准令发送给该区部分所在各县的监事会书记员。

Section § 5033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在监事会批准请愿书后,请愿书和批准命令的认证副本必须送交州土地委员会。委员会随后会向县财务主管发送一份名单,列出在该区内已全额支付公共土地款项的人员。

Section § 50333

Explanation
一旦州土地委员会收到确认新区域已成立的请愿书或证明,它会为该区域分配一个编号。然后,他们会将此编号发送给请愿书或证明来源县的县记录员。

Section § 50334

Explanation
一旦州土地委员会向县记录员发出通知,县记录员必须正式记录该通知。此后,该区将通过该通知中列出的编号来识别。

Section § 50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1868年5月28日之前成立的任何区域,都可以保留其原有的区域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