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3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土地所有者如何申请设立土地开垦区域。如果您拥有至少一半的易受洪水侵袭的沼泽地、盐沼地或潮汐地,并希望对其进行开垦,您可以向当地委员会请愿设立一个区域。如果土地已在开垦中,且您希望维护或保护这些开垦工作,情况亦是如此。

经其中一名请愿人宣誓书核实的区域设立请愿书,可由以下人员在其例行会议上提交给监事会:
(a)CA 水法典 Code § 50300(a) 拥有任何沼泽地、泛滥地、盐沼地或潮汐地,或其他易受洪水或泛滥影响的土地,且可通过一种方式开垦并希望开垦该土地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所有者。
(b)CA 水法典 Code § 50300(b) 拥有任何沼泽地、泛滥地或潮汐地,且可通过一种方式开垦,并已开垦或正在开垦中,且未包含在任何区域内,希望设立区域以维护、保护或修复位于、附着于或属于该类土地的开垦工程,或为了完成该土地开垦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所有者。

Section § 50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希望开垦土地或土地开垦正在进行时,他们必须提交一份申请书。申请书应清楚描述该区域的外部界限,说明这些界限内的总英亩数,列出不动产所有者,并指明该区域所跨越的县,如果跨越多个县,则需说明在每个县的英亩数。

申请书应声明申请人希望开垦土地,或土地已开垦,或开垦正在进行中,并应包含:
(a)CA 水法典 Code § 50301(a) 拟设区域的外部边界描述。
(b)CA 水法典 Code § 50301(b) 关于位于外部边界内的总英亩数的声明。
(c)CA 水法典 Code § 50301(c) 位于外部边界内的不动产的每位登记在册所有人的姓名。
(d)CA 水法典 Code § 50301(d) 拟设区域所在的每个县的名称,如果位于一个以上县,则说明该区域在每个县的英亩数。

Section § 50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听证会前两周,每周一次,在当地报纸上刊登请愿书的广告。这份刊登应包括请愿书何时提交给监事会的通知。

Section § 50303

Explanation
当您提交请愿书时,还必须附上一份宣誓书,确认该请愿书已刊登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