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可以签发以区适当资金为支付来源的拨款令,以支付区在实施垦殖工程中产生的债务,并为预期收取的运营和维护评估征费筹集资金。
发行、登记与支付一般规定
Section § 53000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签发被称为“拨款令”(warrants)的支付指令,以支付区的债务。这些债务产生于与垦殖工作相关的项目或任务。董事会还可以根据预期未来用于运营和维护这些工程的评估征费提前筹集资金。
董事会权力 拨款令 区资金
Section § 53001
本法律允许董事会签发即期支付令与定期支付令,但需遵循本法典此部分列出的特定规定。
董事会可以签发即期支付令或定期支付令,但须遵守本部分的规定。
董事会权限 即期支付令 定期支付令
Section § 53002
本法律解释说,即期支付令是一种金融文件,无论其用途是什么,都必须在被要求时立即支付。
即期支付令是指为任何目的签发,并凭要求即可支付的支付令。
即期支付令 立即支付 金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