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ifornia 水法典
定义
本法律将“区”定义为:在1911年4月5日之前在加州设立的垦区,或者根据加州《政治法典》的特定章节或本编设立的区。
本法律条文将“董事会”定义为负责管理垦区的董事会。
本法律条文明确指出,“主席”一词指的是理事会的主席。
本条规定,“秘书”是指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个人。
本法律将“宗地”定义为位于一个区域内的一块土地。
这项法律将“辖区土地”定义为位于特定辖区内的所有土地。
“主要县”指的是某个区域的大部分或全部土地所在的县。
本法规定,“县库务长”是指所涉主县的财务主管。
本节将“监事会”一词定义为特指主要县的监事会。
本节将“县书记官”一词定义为主要相关县的县书记官。
本节将“法律代表”定义为由土地所有者指定代表其行事的人,可以是官员或任何其他指定人员。
本节定义了在特定税收和区域事务中谁被视为“投票人”。“投票人”可以是土地所有者或其法定代表人。如果该区正在使用特定的替代税收程序,那么“投票人”指的是根据该区土地所在任何县的最新税务记录所示的应税土地或带有改良物的土地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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