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000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除非另有说明,本章中列出的规则用于解释水法典的本部。

Section § 50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区”定义为:在1911年4月5日之前在加州设立的垦区,或者根据加州《政治法典》的特定章节或本编设立的区。

“区”指根据本州任何法律于1911年4月5日之前设立的任何垦区,以及根据《政治法典》第3部分第8编第1章第2条或根据本编设立的任何区。

Section § 50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董事会”定义为负责管理垦区的董事会。

“董事会”指垦区的董事会。

Section § 50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明确指出,“主席”一词指的是理事会的主席。

“主席”指理事会主席。

Section § 5000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秘书”是指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个人。

“秘书”指董事会秘书。

Section § 50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受托人”定义为垦区受托人委员会的成员。简单来说,它解释了在此语境下“受托人”指的是谁。

Section § 50006

Explanation
“土地所有者”是指拥有位于特定区域内土地的所有权或所有权证明的人。

Section § 5000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宗地”定义为位于一个区域内的一块土地。

“宗地”指一个区内的一宗土地。

Section § 50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辖区土地”定义为位于特定辖区内的所有土地。

“辖区土地”指一个辖区内的所有土地。

Section § 50009

Explanation

“主要县”指的是某个区域的大部分或全部土地所在的县。

“主要县”指某个区域的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所在的县。

Section § 5001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县库务长”是指所涉主县的财务主管。

“县库务长”指主县的县库务长。

Section § 50011

Explanation

本节将“监事会”一词定义为特指主要县的监事会。

“监事会”指的是主要县的监事会。

Section § 50012

Explanation

本节将“县书记官”一词定义为主要相关县的县书记官。

“县书记官”指主要县的县书记官。

Section § 50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垦殖工程”定义为管理辖区土地水资源所需的必要公共基础设施和工具,包括对其进行排水、供水或灌溉,以及开展其他与辖区相关的活动。

Section § 50014

Explanation
本节将“合格人士”定义为土地所有者或合法代表土地所有者的人。

Section § 50015

Explanation

本节将“法律代表”定义为由土地所有者指定代表其行事的人,可以是官员或任何其他指定人员。

“法律代表”指由土地所有者指定以该身份任职的官员或其他个人或多人。

Section § 5001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特定税收和区域事务中谁被视为“投票人”。“投票人”可以是土地所有者或其法定代表人。如果该区正在使用特定的替代税收程序,那么“投票人”指的是根据该区土地所在任何县的最新税务记录所示的应税土地或带有改良物的土地的所有者。

“投票人”指土地所有者或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如果该区根据本分部第7部分第2章第4条(自第51360节起)采用替代税收程序,对所有应税土地和改良物征收特别税,则“投票人”指位于该区土地所在的任何县的最近一次均衡税收名册所示的应税土地或土地及改良物的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