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其可用的任何其他融资方式的替代方案,区域可以通过决议或契约,设立以收益债券为凭证的专项债务,为单独或整体实施任何工程计划的成本提供资金。
债券和再融资债券收益债券
Section § 52400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通过发行收益债券来为项目筹集资金。这些债券是一种债务形式,用于支付区域希望实施的特定项目或计划的费用。这种方式是其他融资方法的一种替代选择。
区域融资 收益债券 专项债务
Section § 52401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个区域想要发行收益债券时,其程序应遵循1941年收益债券法设定的指导方针。这包括区域的权力、职责以及债券持有人的权利。然而,如果区域内多数选民支持债券发行,就不需要举行选举或全民公决来批准它。
收益债券的发行程序应予进行,区域应拥有权力与职责,且债券持有人应拥有权利与救济,所有这些均应基本符合并具有与1941年收益债券法(Revenue Bond Law of 1941)所规定相同的法律效力(政府法典第5编第2部第1分部第6章(自第54300条起));但,当此类程序经由区域内多数或以上选民的肯定性行动请求时,不得举行选举,且此类行动不得受制于全民公决。
收益债券 债券发行 区域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