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通过发行收益债券来为项目筹集资金。这些债券是一种债务形式,用于支付区域希望实施的特定项目或计划的费用。这种方式是其他融资方法的一种替代选择。

作为其可用的任何其他融资方式的替代方案,区域可以通过决议或契约,设立以收益债券为凭证的专项债务,为单独或整体实施任何工程计划的成本提供资金。

Section § 52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个区域想要发行收益债券时,其程序应遵循1941年收益债券法设定的指导方针。这包括区域的权力、职责以及债券持有人的权利。然而,如果区域内多数选民支持债券发行,就不需要举行选举或全民公决来批准它。

收益债券的发行程序应予进行,区域应拥有权力与职责,且债券持有人应拥有权利与救济,所有这些均应基本符合并具有与1941年收益债券法(Revenue Bond Law of 1941)所规定相同的法律效力(政府法典第5编第2部第1分部第6章(自第54300条起));但,当此类程序经由区域内多数或以上选民的肯定性行动请求时,不得举行选举,且此类行动不得受制于全民公决。

Section § 52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设定和调整使用或获取其服务、财产和设施的费用。这些费用可以包括最低费用或备用费用。如果该区想要引入新费用、增加现有费用或扩大评估,他们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例如发布公告、允许抗议和举行听证会,如《政府法典》的另一节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