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1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评估中收取的款项(例如销售款或罚款),以及在拖欠销售期间用债券或息票支付的款项,都应该存入该区的债券基金。另一个条款,即第 (51644) 条,对此规定了一个例外。

Section § 521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财务主管可以使用债券基金的资金来支付与公告和其他必要开支相关的费用。这些开支可以包括收取和管理资金的工作,以及维护债券相关活动所需记录的费用。

Section § 52192

Explanation
县财务主管在支付任何债权或支出之前,必须先获得理事会的批准。一旦批准,理事会将从债券基金中签发一份支付令,用于支付县财务主管的这些费用。

Section § 52193

Explanation

一旦所有债券都已还清,县财务主管必须将债券基金中剩余的钱转入该区域的普通基金。

县财务主管在全额支付所有未偿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后,应将债券基金中剩余的余额转入该区域的普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