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28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债券在交付给县财务官一年后仍未售出,或者在批准其发行的选举之日起一年内未交付给财务官,董事会可以正式终止所有相关程序。

Section § 52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份经过认证的特定命令副本,必须提交给受与特定债券相关的评估影响的土地所在地的每个县的县财务官。

Section § 52282

Explanation
收到指令后,县财务主管必须取消所有未售出的债券以及附着在这些债券上的息票。

Section § 52283

Explanation
如果原本计划出售或发行的债券被取消了,这不改变评估(这些债券的依据)仍然有效的事实。董事会可以要求支付这项评估的任何部分。他们还可以决定根据评估中剩余的未支付部分发行新债券。

Section § 522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部分债券发行被取消,董事会必须收取原用于担保这些被取消债券的相应评估款。这应以董事会决定的分期付款方式进行。收取的资金随后存入县金库,并根据区(域)的需求支付,特别是优先支付最初征收该评估款所旨在支付的款项。

Section § 522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在征收评估款(即要求付款)时,征收金额应保持在一定水平,以确保仍有足够资金用于支付任何未偿债券的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