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6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调查加利福尼亚州的水资源,并制定有效管理和利用这些资源的计划。它还包括为全州不同地区的水问题寻找解决方案。这包括研究地下水盆地,以了解其规模、可用性和用途。

部门可以对本州的水资源进行调查,制定此类水资源的控制、保护和利用计划,包括针对本州各地区水问题的解决方案,只要认为这些方案是适宜且经济可行的,并可就此提交报告。在进行此类调查和制定此类计划时,部门可以进行调查和勘测,以确定地下水盆地的可用性、可利用性、范围和边界。

Section § 126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调查并就水资源管理撰写报告。它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在收到市或县等其他政府机构的请求时开展。该部门负责审查与水资源养护、保护和利用相关的计划。如果他们认为符合公共利益,他们还可以修改调查范围。

部门可自行决定,或应县、市、州机构或公共区的书面请求,调查、进行勘测和研究、编制计划和估算,并提交有关水资源控制、养护、保护和利用的报告,包括对计划和项目的建议。部门可随时自行决定,视其认为公共利益所需,扩大或限制任何调查、勘测或研究的范围。

Section § 12617.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部门制定水利项目计划和解决水问题时,也必须制定保护水质(包括下游水域)的策略。部门应与地方政府和机构合作,以确保水质规划的协调性。这些计划和建议一旦制定完成,将提交给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供其在制定水质政策和法规时审议。

部门在依照第 (12616) 和 (12617) 条规定对水利项目进行调查和规划以及解决本州水问题时,应包括保护受影响水域(包括下游水域)水质的计划和建议,涉及所有损害来源和影响水质的因素。在此过程中,该部门应与各县、市、州机构和公共区合作,以使水质控制规划能够最大限度地协调一致。此类计划和建议应提交给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以及相应的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供其在制定州水质控制政策、水质控制计划和废水排放要求时审议。

Section § 12618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该部门建议项目的建设,包括何时建造以及应为这些项目向县、市、州机构或公共区分配多少资金。

部门可以建议任何项目的建设,包括建设时间,以及应分配或拨付给县、市、州机构或公共区的项目资金数额。

Section § 12619

Explanation
该部门必须向所有参加了根据第12623条举行的听证会的县、市、州机构或公共区提供报告和建议。

Section § 12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参与过听证会的县、市、州机构或公共区域,在收到部门的报告后,有90天时间向部门提交他们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如果需要,只要有正当理由,他们可以向部门申请延长时限。

Section § 12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提交关于某个问题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截止日期过后,或者如果所有应该提供意见的人都已提交或决定不提交,该部门必须将其调查结果和建议行动发送给州长和立法机关。他们还必须包括从当地城市、县、州机构或公共区收到的任何反馈,以及部门认为必要的任何额外报告或建议。

在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期限或延长期限届满后,或者在此之前,如果所有有权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的人都已提交,或已表示不打算提交,该部门应将 (1) 部门的报告和建议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关,连同 (2) 县、市、州机构或公共区提交的任何意见和建议,以及连同 (3) 部门认为适当的补充报告和建议。

Section § 126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当部门为报告和建议进行调查时,他们应尽可能地与相关的县、市、州机构或区分享信息并让其参与。这使得这些实体在调查过程中能够了解情况并进行合作。

Section § 12623

Explanation

在部门采纳某些条款中提及的任何报告和建议之前,部门必须举行听证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就此听证会发出通知。

在采纳根据第12616至12622条(含)以及第12626条授权的任何报告和建议之前,该部门应根据本部分举行一次或多次听证会,并按照第12632、12633和12634条的规定发出通知。

Section § 126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就州应为某些建设项目提供多少财政支持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它必须建议州应为必要的土地、地役权和通行权支付多少费用。该部门还需要建议项目成本的任何部分是否应由地方政府或公共区域承担。

Section § 12625

Explanation
在计算项目成本时,必须考虑任何可能对鱼类和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并将其计入项目的总成本估算中。

Section § 12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提交的报告和建议仅供参考。最终由立法机关决定哪些项目优先建设,以及每个项目能获得多少资金。

Section § 126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加州政府希望水资源部能全面深入地研究所有拟议的水利项目。这些项目可能涵盖防洪、节约用水、灌溉、居民生活用水,甚至电力开发等多个方面。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受这些项目影响的市、县、州政府机构或公共区域,都能从水资源部的调查结果和建议中获得帮助。最终,这项努力是为了确保加州的水资源能够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使用。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部门应调查任何拟议水利项目的所有阶段,包括防洪、水资源保护、生活和灌溉用水以及电力开发,但不排除其他用途,以便受影响的县、市、州机构或公共区域以及立法机关,能够从该部门对这些项目的调查和建议中获益,从而确保本州水资源的充分开发。

Section § 126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因建设和运营水利工程而出现渗漏和侵蚀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责任应由项目本身承担,而不是由外部方或纳税人承担。

Section § 12627.4

Explanation
当该部门研究水利项目并将其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关时,他们还必须考虑项目可能导致的潜在渗漏(水泄漏)和侵蚀问题。他们应该将解决这些问题的计划作为项目开发的一部分。

Section § 12628

Explanation
如果有一个经国会批准的项目,其中包含多种类型的工作,例如防洪和其他目的,那么只有项目中用于防洪的必要部分才能获得州的财政援助。

Section § 126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就如何支付建设项目费用提出建议。这些项目可能与防洪有关,也可能与防洪无关。该部门可以就这些项目的融资方法向州立法机关和联邦实体提出建议。

在包括防洪工程和建设以及除防洪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工程和建设的多类型项目中,以及在不包括任何防洪工程或建设的项目中,该部门可以向立法机关以及美国或其任何部门或机构推荐此类工程和建设的融资方法。

Section § 12630

Explanation
在立法机关批准州政府为任何经国会采纳的防洪项目提供资金之前,州政府部门必须首先从联邦机构获得该项目的总成本估算。他们还必须获得成本效益比,该比率应基于最新的建设成本和价值。这些信息,包括估算和比率,必须在建议为该项目提供财政援助之前提交给立法机关。

Section § 12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水务和防洪问题的部门,根据其研究和活动撰写报告。这些报告可以提交给州长,并以某种方式发布,以告知公众有关本州的防洪和水问题。目的是让人们及时了解这些问题。

Section § 12632

Explanation

在开始对特定区域的水问题进行任何听证或调查之前,部门必须通知任何可能对此事感兴趣的机构或个人,以确保他们有机会表达意见。此外,部门还需要通过邮件向任何已表达兴趣并向部门提交其官方详细信息的城市、县、州机构或公共区域发送通知。

在根据第 (12616) 条或第 (12617) 条对本州任何特定区域的水问题开始任何调查或举行任何听证会之前,部门应向可能感兴趣的机构或个人发出其认为必要的通知,以使这些机构或个人有充分的机会陈述意见;除上述通知外,部门还应通过邮件向任何城市、县、州机构或公共区域发出任何听证会或调查的进一步通知,这些城市、县、州机构或公共区域是部门认为可能感兴趣的,并且已向部门提交其官方名称和地址以及通知请求的。

Section § 12633

Explanation
如果你提交了需要通过邮件通知的文件,通知将在邮件寄出时寄送到你备案的地址。

Section § 126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根据第12632条和第12633条的指示发出通知时,该通知将被视为已充分告知所有相关方即将举行的听证会或调查。

Section § 12634.3

Explanation
每年1月1日之前,部门必须向加州水务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其活动,重点关注当前和未来的规划项目、这些项目的必要性以及可能的成本。委员会可以就这些报告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向部门和立法机关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