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调查水利开发项目调查
Section § 12616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调查加利福尼亚州的水资源,并制定有效管理和利用这些资源的计划。它还包括为全州不同地区的水问题寻找解决方案。这包括研究地下水盆地,以了解其规模、可用性和用途。
Section § 12617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调查并就水资源管理撰写报告。它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在收到市或县等其他政府机构的请求时开展。该部门负责审查与水资源养护、保护和利用相关的计划。如果他们认为符合公共利益,他们还可以修改调查范围。
Section § 12617.1
本节规定,当部门制定水利项目计划和解决水问题时,也必须制定保护水质(包括下游水域)的策略。部门应与地方政府和机构合作,以确保水质规划的协调性。这些计划和建议一旦制定完成,将提交给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供其在制定水质政策和法规时审议。
Section § 12618
本节允许该部门建议项目的建设,包括何时建造以及应为这些项目向县、市、州机构或公共区分配多少资金。
Section § 12620
Section § 12621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提交关于某个问题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截止日期过后,或者如果所有应该提供意见的人都已提交或决定不提交,该部门必须将其调查结果和建议行动发送给州长和立法机关。他们还必须包括从当地城市、县、州机构或公共区收到的任何反馈,以及部门认为必要的任何额外报告或建议。
Section § 12622
Section § 12623
在部门采纳某些条款中提及的任何报告和建议之前,部门必须举行听证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就此听证会发出通知。
Section § 12624
Section § 12627
本法律条款指出,加州政府希望水资源部能全面深入地研究所有拟议的水利项目。这些项目可能涵盖防洪、节约用水、灌溉、居民生活用水,甚至电力开发等多个方面。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受这些项目影响的市、县、州政府机构或公共区域,都能从水资源部的调查结果和建议中获得帮助。最终,这项努力是为了确保加州的水资源能够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使用。
Section § 12627.4
Section § 12629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就如何支付建设项目费用提出建议。这些项目可能与防洪有关,也可能与防洪无关。该部门可以就这些项目的融资方法向州立法机关和联邦实体提出建议。
Section § 12630
Section § 12631
Section § 12632
在开始对特定区域的水问题进行任何听证或调查之前,部门必须通知任何可能对此事感兴趣的机构或个人,以确保他们有机会表达意见。此外,部门还需要通过邮件向任何已表达兴趣并向部门提交其官方详细信息的城市、县、州机构或公共区域发送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