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调查政策声明
Section § 12578
Section § 12579
本法律指出,州内的溪流和河流洪水会造成各种问题,包括生命和财产损失,并扰乱商业、交通和通讯。这些洪水对州居民的社区和福祉有害。
因此,管理和利用洪水、预防洪水损害以及阻止河岸和溪岸的侵蚀是州的必要职责。州应与地方政府、公共区和联邦机构合作解决这些问题。
Section § 12580
Section § 12581
本条规定,在审查可能的水资源开发项目时,必须考虑本州水资源的所有积极用途。这些用途包括农业灌溉、发电、为城市和工业供水、防止咸水侵入,以及支持渔业、野生动物和娱乐活动。目标是评估这些项目是否可行以及如何获得资金。
Section § 12582
Section § 12582.5
这项法律规定,在规划和建设防洪和水资源保护项目时,应当考虑步道、小径和观景点等休闲活动。如果技术和经济上都可行,这些项目必须包含公共休闲空间。这些区域的设计应征求水资源部的意见并共同制定。
Section § 12582.7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洪水管理项目申请州财政支持的条件。要符合条件,项目必须有资格获得联邦资金,并得到国会的批准。减少洪水损害的益处应大于项目成本,并且设计时应考虑环境和经济影响。参与的当地机构必须遵守联邦洪泛区管理标准,受影响的社区需要制定与国家洪水保险指南一致的条例。项目应减轻对环境的损害,规划中应包含多方面的目标。垦务委员会或相关部门负责监督项目评估,并须向立法机构报告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州政府的支持取决于是否有可用资金,如果项目旨在保护重要的州基础设施,则可以破例。
Section § 12583
Section § 12583.1
加利福尼亚州有一项政策规定,如果业主没有法律权利获得搬迁、重建或更换建筑物或公用设施的费用补偿,州政府将不会为此提供财政帮助。
Section § 12584
Section § 12585
Section § 12585.1
Section § 12585.2
Section § 12585.3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在其分摊的涉及土地、地役权和路权的项目费用中获得抵扣。如果机构在项目获得联邦批准前的五年内获得了所需土地,则该抵扣适用。抵扣金额根据州政府承担的费用比例计算,并取决于土地是通过购买、征用还是无偿获得。如果是购买或征用,则基于实际成本;如果是无偿获得,则基于土地转让时的市场价值。
Section § 12585.4
Section § 12585.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对1987年1月1日之后批准的某些防洪项目的财政贡献。州负责支付几项非联邦成本的70%:包括建设的资本成本、与鱼类和野生动物减缓相关的成本、规划和工程成本以及设计成本。
此外,如果地方机构在项目获得联邦批准前五年内获得了必要的项目土地,它们可以获得抵免,以冲抵其应承担的份额。这项抵免额也是土地购置成本或公平市场价值的70%。
Section § 12585.6
本法律条款规定,对于加州立法机关在1987年1月1日之前批准的某些防洪项目,或部门在此日期前批准的小型项目,加州政府将承担某些非联邦成本。这些成本是由陆军工程兵团在联邦法律中确定的,支付将根据地方机构从特定条款中选择的方案进行。
Section § 12585.7
本法律阐述了州政府对 2002 年 1 月 1 日之后批准的各类洪水管理项目的财政责任。州政府承担这些项目某些非联邦成本的 50%,包括资本、规划、工程以及涉及鱼类、野生动物和娱乐的减缓成本。
此外,如果项目能显著促进保护濒危物种、改善娱乐空间以及提高弱势社区或州设施的防洪能力等目标,州的贡献可增至最高 70%。增加成本分摊的建议将由部门或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根据充分证据进行评估并报告。
Section § 12585.8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机构在进行某些获得资助的项目时,可以通过计入项目所需的土地、地役权和通行权等与土地相关的价值,来获得抵扣其出资份额的抵免。这种抵免的价值是根据联邦规定计算的,并由相关部门或垦务委员会根据另一条款中描述的方法确定,该方法涉及美国陆军工程兵团确定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