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8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美国政府在1946年3月12日之后为防洪项目提供资金时,任何受项目影响的当地公共机构可以要求州政府部门调查并向立法机关报告,说明何时应使用州资金来协助这些项目以及需要多少资金。

Section § 128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涉及水坝或水库的防洪项目的资金规则。如果一个项目在1987年1月1日之前获得加州立法机关的授权,州政府将不承担土地或财产征用的费用,弗雷斯诺县或默塞德县河道群的项目除外。对于在1987年1月1日之后授权的项目,州政府将承担防洪部分的费用,具体细节在另一项法律,即第12585.5节中规定。

Section § 12827

Explanation
对于未经州立法机关特别批准的项目,该部门必须遵循本部分第1章和第2章中概述的程序来作出其决定。

Section § 128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对于需要向美国提供保证的项目,加州不会重新分配或支出某些资金用于产权或向美国捐款,除非垦务委员会以外的当地公共机构同意承担维护义务并保护美国免受与建设相关的损害。如果这项协议尚未到位,垦务委员会必须在资金用于这些目的之前达成此类协议。

然而,垦务委员会仍然可以支出资金用于规划、设计以及在实际获取产权之前所需的早期阶段费用。

除美国要求的合作(以及所有土地、地役权和通行权的费用)已在1946年3月12日之前被授权由州承担的情况外,该部门不得重新分配拨给它的资金,垦务委员会也不得支出直接拨给它的任何资金,用于获取产权或向美国捐款,对于任何垦务委员会被指示向美国提供保证的项目,除非且直到垦务委员会以外的公共机构已直接与美国承担了维护义务并使美国免受工程建设造成的损害,或已通过与垦务委员会签订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同意承担此类义务并使州和垦务委员会免受任何相关索赔。
本节无意阻止垦务委员会支出项目资金用于规划和设计工程、产权报告和评估,以及在实际获取产权之前所需的其他附带费用。

Section § 128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用于防洪项目的资金可以由相关部门分配给公共机构。这些机构必须提交申请,说明他们为什么需要这笔钱、将如何使用,或者证明他们已经垫付了资金或承担了债务以加快这些项目的进度。此外,机构必须按照部门要求,报告重新分配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并提供所有必要的详细信息。

拨付给部门用于防洪项目的资金,在公共机构向部门提出申请,表明资金的必要性、目的和用途,或表明此类机构已为加快获得拨款的项目进度而垫付必要款项或承担了义务,并提供部门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后,经部门命令,应重新分配给这些公共机构。重新分配款项的支出应按照部门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向部门报告。报告应提供部门可能要求的此类信息。

Section § 128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违反本章规定,部门有权拒绝重新分配资金。

如果本章的规定被违反,部门可以拒绝做出任何资金重新分配的命令。

Section § 128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必须在收到地方防洪项目已批准的报销申请后90天内,将其提交给审计长。

部门应在收到索赔后90天内,将所有经批准的、地方机构就防洪项目提出的报销拨款申请提交给审计长。

Section § 128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地方机构提交已完成项目的索赔时,审计长必须在九个月内进行审计。如果审计未能按时完成,部门仍必须支付至少90%的索赔金额,直到审计完成。

审计长应在部门收到索赔后九个月内,对根据本章完成的项目进行审计。如果审计长未能在地方机构提交索赔后九个月内完成审计,部门应支付至少90%的索赔金额,但须待审计长完成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