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879.3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出售债券获得的资金将存入1988年水资源保护基金,并具体分配到两个账户:地方水项目援助账户和水资源保护与地下水补给账户,每个账户都用于特定的水资源保护项目。部门有权调整这些账户或创建新账户,以实现高效的资金管理。

(a)CA 水法典 Code § 12879.3(a) 依照本章发行和出售的债券收益应存入特此设立的1988年水资源保护基金。基金中应设立一个地方水项目援助账户,用于执行第12879.5节;基金中应设立一个水资源保护和地下水补给账户,用于执行第12879.6节。
(b)CA 水法典 Code § 12879.3(b) 部门可不时地修改基金中的现有账户,或在基金中以及在部门管理的所有其他债券基金中设立部门认为对妥善管理是适当或必要的其他账户。

Section § 1287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水资源部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以帮助资助节水项目和地下水补给设施。然而,这些贷款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该部门可以使用现有规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债券总额的5%,并设定了具体的贷款管理费。这些贷款合同必须包含某些要求,例如,确保地方机构有能力偿还贷款,并且项目具有成本效益和可行性。贷款必须在项目完成后一年内开始偿还,并在50年内还清。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利率与州政府最近的债券销售利率挂钩。所有贷款偿还款项都将归还到州的普通基金,其中一部分在规定限额内用于行政费用和法律费用。任何剩余资金在年底归还普通基金。
(a)CA 水法典 Code § 12879.4(a) 部门经立法机关以法规形式批准后,可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以协助符合条件项目的建设,并协助资助自愿的、具有成本效益的资本支出节水项目和地下水补给设施,并可制定执行本章所需的规章制度。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部门根据第5章(自第12880条起)和第6.1章(自第13450条起)通过的、在本章生效之日有效的现有规章制度,可用于执行本章。部门可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在执行本章所需时修订这些规章制度。
(b)CA 水法典 Code § 12879.4(b) 为执行本章之目的,部门通过发放任何贷款而产生的总支出,不得超过根据本章授权发行的债券总额的5%。部门应制定合理的贷款管理费收费标准,这些费用应由地方机构根据第12879.4条 (c) 款支付,以补偿州政府执行本章的行政费用。
司法部长为保护州政府在本章项下资金使用和偿还方面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应从根据本章授权发行的债券收益中支付。这些费用不应从用于行政目的的资金中支付,而应作为项目开支处理,且不得超过根据本章授权发行的债券总额的1.5%。
(c)CA 水法典 Code § 12879.4(c) 根据本条签订的任何合同可包含部门确定的条款,但任何涉及符合条件项目的合同应实质性地包含以下所有条款:
(1)CA 水法典 Code § 12879.4(c)(1) 部门认定地方机构有能力偿还贷款,符合条件的项目具有经济合理性,且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工程和地质方面是可行的。
(2)CA 水法典 Code § 12879.4(c)(2)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计划或设施的合理成本和效益的估算。
(3)CA 水法典 Code § 12879.4(c)(3) 地方机构同意迅速启动并完成符合条件的项目。
(4)CA 水法典 Code § 12879.4(c)(4) 规定不得暂停或推迟偿还本金或利息。
(5)CA 水法典 Code § 12879.4(c)(5) 申请贷款的地方机构应向部门证明,并令部门满意,已就该贷款提供了充分的公众参与机会。
(6)CA 水法典 Code § 12879.4(c)(6) 任何与贷款相关的选举应包括整个地方机构,除非该机构提议代表其特定部分或多个部分接受贷款,在此情况下,选举应仅在该机构的该部分或多个部分举行。
(7)CA 水法典 Code § 12879.4(c)(7) 每年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应在任何项目完成后不迟于一年开始,且所有贷款应在项目完成后不迟于50年内完全摊销。
(8)CA 水法典 Code § 12879.4(c)(8) 贷款接受方应设立专门的收入来源以偿还贷款。
(9)CA 水法典 Code § 12879.4(c)(9) 根据本章发放的任何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0年。根据第12879.5条资助的项目贷款利率应设定为与州政府最近一次出售州普通义务债券所支付的利率相等,该利率应根据真实利率成本法计算。根据第12879.6条资助的项目贷款利率应设定为与州政府最近一次出售州普通义务债券所支付利率的50%相等,该利率应根据真实利率成本法计算。当如此确定的利率不是0.1%的倍数时,利率应设定为下一个更高的0.1%的倍数。为每份合同设定的利率应在合同的整个还款期内适用。贷款应实行等额年度本息偿还。本金金额应包括 (b) 款所述的管理费。
(d)CA 水法典 Code § 12879.4(d) 根据本章发放的所有贷款均须经立法机关以法规形式批准。

Section § 12879.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将拨款 2000 万美元用于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以帮助其进行水利项目建设。任何单个项目获得的贷款不得超过 500 万美元。贷款优先考虑的项目是那些能创造新水源(例如扩建水坝或解决供水问题)的项目,其中成本效益高的项目将优先获得资助。如果大坝因安全原因限制了其供水功能,资金可能会用于修复项目。但主要受益于水力发电的项目将无法获得贷款。贷款还支持潜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每项研究的上限为 50 万美元,并且对研究的总支出设有上限。

(a)CA 水法典 Code § 12879.5(a) 基金中的两千万美元 ($20,000,000) 应存入地方水利项目援助账户,并可用于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以资助符合条件项目的建设。
(b)CA 水法典 Code § 12879.5(b) 任何符合条件的项目从该部门获得的贷款不得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c)CA 水法典 Code § 12879.5(c) 在本条的执行中,该部门和加州水务委员会应优先考虑涉及开发新的基本供水(其中可包括现有水坝和水库的扩建)的项目,以及旨在解决现有供水问题的项目。该部门和加州水务委员会应根据本条规定,基于拟议项目的成本效益确定贷款的优先顺序,成本效益最高的项目将获得最高优先权。
(d)CA 水法典 Code § 12879.5(d) 如果水坝和水库设施的供水功能因大坝安全目的而受到运行限制或取消,根据第 3 部分(第 6000 节起)的规定,该部门和加州水务委员会可考虑旨在修复水坝和水库以用于供水目的的项目。设施的修复可包括可比的替代设施。
(e)CA 水法典 Code § 12879.5(e) 经该部门认定,该部门不得根据本条规定向其他方面符合条件但其效益超过 50% 来自水力发电的项目提供贷款。
(f)CA 水法典 Code § 12879.5(f) 该部门可按照本章授权的利率,并根据该部门可能认为必要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用于资助根据本条规定可能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任何单一的潜在项目不得获得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且用于这些目的的支出不得超过根据本条规定授权支出的债券总额的 10%。

Section § 1287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拨款四千万美元,用于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以资助节水和地下水补给项目。每个项目最多可获得五百万美元的贷款。这些贷款的优先次序将根据节水项目的成本效益,以及地下水补给项目的经济和工程可行性来确定。超采的地下水盆地和紧急需求地区将获得更高优先权。此外,每个项目最多可获得十万美元用于可行性研究,这些研究的总资金上限为总额的百分之三 (3%)。

(a)CA 水法典 Code § 12879.6(a) 基金中的四千万美元 ($40,000,000) 应存入节水与地下水补给账户,并可由州议会拨款,用于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以协助购置和建设自愿的、具有成本效益的资本支出节水项目和地下水补给设施。
(b)CA 水法典 Code § 12879.6(b) 任何符合条件的项目从部门获得的贷款不得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c)CA 水法典 Code § 12879.6(c) 部门应根据拟议项目的成本效益,确定本节项下自愿的、具有成本效益的资本支出节水项目的贷款优先次序,其中成本效益最高的项目将获得最高优先权。
(d)CA 水法典 Code § 12879.6(d) 部门应根据以下标准确定本节项下地下水补给设施的贷款优先次序:位于超采地下水盆地和紧急需求地区的项目;经部门确定,其可行性研究显示出最大经济合理性以及最大工程和水文地质可行性的项目;以及位于已有水资源管理项目地区的项目。
(e)CA 水法典 Code § 12879.6(e) 部门可根据本章授权的利率以及部门认为必要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用于资助可能符合本节资助条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任何单一潜在项目获得的资助不得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且授权用于本节目的债券总额的百分之三 (3%) 不得用于这些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