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12879.3(a) 依照本章发行和出售的债券收益应存入特此设立的1988年水资源保护基金。基金中应设立一个地方水项目援助账户,用于执行第12879.5节;基金中应设立一个水资源保护和地下水补给账户,用于执行第12879.6节。
(b)CA 水法典 Code § 12879.3(b) 部门可不时地修改基金中的现有账户,或在基金中以及在部门管理的所有其他债券基金中设立部门认为对妥善管理是适当或必要的其他账户。
根据本法律出售债券获得的资金将存入1988年水资源保护基金,并具体分配到两个账户:地方水项目援助账户和水资源保护与地下水补给账户,每个账户都用于特定的水资源保护项目。部门有权调整这些账户或创建新账户,以实现高效的资金管理。
本节规定,将拨款 2000 万美元用于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以帮助其进行水利项目建设。任何单个项目获得的贷款不得超过 500 万美元。贷款优先考虑的项目是那些能创造新水源(例如扩建水坝或解决供水问题)的项目,其中成本效益高的项目将优先获得资助。如果大坝因安全原因限制了其供水功能,资金可能会用于修复项目。但主要受益于水力发电的项目将无法获得贷款。贷款还支持潜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每项研究的上限为 50 万美元,并且对研究的总支出设有上限。
这项法律拨款四千万美元,用于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以资助节水和地下水补给项目。每个项目最多可获得五百万美元的贷款。这些贷款的优先次序将根据节水项目的成本效益,以及地下水补给项目的经济和工程可行性来确定。超采的地下水盆地和紧急需求地区将获得更高优先权。此外,每个项目最多可获得十万美元用于可行性研究,这些研究的总资金上限为总额的百分之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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