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12929.12(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第12937条(b)款第(3)项,可能从加州水资源开发债券基金划拨至加州水基金的六千五百万美元 ($65,000,000) 资金,应拨付给环境水基金。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符合(b)款规定的前提下,在1990-91财政年度向环境水基金拨付一百万美元 ($1,000,000),并在1991-92至1998-99财政年度(含首尾两年)每年拨付八百万美元 ($8,000,000)。但是,局长在与财政部协商后,如果认为适当,可以加快向加州水基金的支付,以便拨付给环境水基金。
(b)CA 水法典 Code § 12929.12(b)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如果局长确定根据(a)款原本应在任何财政年度拨付给环境水基金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或根据第12303条拨付给三角洲防洪基金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是州水资源开发系统根据第12938条继续建设所需,则该财政年度原本应拨付给环境基金的全部款项应减至零,然后才能对拨付给三角洲防洪基金的款项进行任何削减。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在于,根据本款对拨付给环境水基金和三角洲防洪基金的资金进行的任何削减,应在随后的财政年度从根据第12937条(b)款第(3)项划拨至加州水基金的资金中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