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929.10

Explanation
本节在州金库中设立了环境水基金。它规定该基金将接收所有转入或拨给它的资金,以及投资这些资金所获得的任何收益。

Section § 12929.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部门将环境水基金的资金专门用于与本州水资源相关并能提供实质性环境效益的项目或计划。

Section § 12929.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立法机关的计划,即从加州水基金中向环境水基金拨款6500万美元。最初计划在1990-91财年拨款100万美元,随后在1991-92至1998-99财年每年拨款800万美元。

如果需要将这些资金用于建设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环境水基金的拨款可以在削减三角洲防洪基金的任何资金之前减至零。这些资金的任何削减将在未来几年得到补偿。

(a)CA 水法典 Code § 12929.12(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第12937条(b)款第(3)项,可能从加州水资源开发债券基金划拨至加州水基金的六千五百万美元 ($65,000,000) 资金,应拨付给环境水基金。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符合(b)款规定的前提下,在1990-91财政年度向环境水基金拨付一百万美元 ($1,000,000),并在1991-92至1998-99财政年度(含首尾两年)每年拨付八百万美元 ($8,000,000)。但是,局长在与财政部协商后,如果认为适当,可以加快向加州水基金的支付,以便拨付给环境水基金。
(b)CA 水法典 Code § 12929.12(b)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如果局长确定根据(a)款原本应在任何财政年度拨付给环境水基金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或根据第12303条拨付给三角洲防洪基金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是州水资源开发系统根据第12938条继续建设所需,则该财政年度原本应拨付给环境基金的全部款项应减至零,然后才能对拨付给三角洲防洪基金的款项进行任何削减。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在于,根据本款对拨付给环境水基金和三角洲防洪基金的资金进行的任何削减,应在随后的财政年度从根据第12937条(b)款第(3)项划拨至加州水基金的资金中补足。

Section § 12929.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财政削减和转移将持续进行,直到州水资源开发系统按照另一项具体法律的要求,偿还其对加州水基金的债务。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第11913、12303和12929.12条所述的削减和转移应持续进行,直至州水资源开发系统根据第12937条 (b) 款第 (3) 项偿还加州水基金的义务得到履行。

Section § 12929.1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立法机关打算从1994年到1998年,每年拨款九百万美元,用于资助环境水项目中的工程和计划。这笔拨款将纳入这些财政年度的年度预算案中。

Section § 1292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环境水基金中,在1995年至1998年期间,每年必须至少拨出100万美元用于水质项目。但是,根据基金指南的特定规定,这些年份用于此目的的总金额不能超过5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