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保护防洪工程意向声明
Section § 12865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打算承担国会法案要求的地方参与某些水域项目所需的费用。具体来说,它承诺为1954年农业部拨款法案授权的“试点工厂”或“实验项目”以及《水域保护和防洪法案》下的项目提供地方合作资金。这适用于无论是在本法律颁布之前还是之后启动的项目。
Section § 12866
Section § 12866.2
这项法律规定了1969年11月10日之后批准的防洪和改进项目的费用分摊方。州政府负责这些项目所需土地和权利相关费用的75%,例如河道改善和滞水结构。同时,地方机构承担这些费用的剩余25%。
对于因项目需要搬迁或重建现有结构,州政府承担90%的费用,地方机构承担10%。这些费用与减少洪灾损失或提高土地利用率等效益相关。
州的费用份额由相关部门在项目提交联邦批准之前或地方机构申请州授权时计算。如果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州的财政责任可能会重新评估。
1969年11月10日之前批准但后来修改的项目,其任何重大修改部分也可能适用这些规定。
Section § 12866.3
Section § 12866.4
Section § 12867
本法律解释了州何时会承担某些农业项目的土地、地役权和路权费用。首先,农业部长和地方组织必须就一项由1954年法案授权的项目计划达成一致。其次,地方组织需要承诺按照农业部长的要求参与。第三,该部门必须根据其评估认为项目的整体效益将超过其成本。最后,如果该部门认为有必要且合理,应建议立法机关为这些费用拨款。
Section § 12868
本法律解释了州政府何时会承担某些项目所需的土地和通行权费用。它列出了几个条件:首先,农业部长和地方团体必须就一项计划达成一致。其次,地方团体必须同意免费向联邦政府提供必要的土地和权利,公平分摊费用,维护改进工程,确保水权,并从土地所有者那里获得土壤保持协议。此外,改进工程的效益必须超过成本,这需要由农业部长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最后,对于将产生费用的任何项目,相关部门必须向立法机构建议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