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12944.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市或县以外的任何地方公共机构,凡已根据第12937条与州签订供水合同的,应满足该机构选民批准的要求,以获得授权发行该机构或其任何改善区的普通义务债券,用于资助工程和设施的购置和建设,使该地方公共机构或改善区能够利用供水,前提是对承担债券债务的提案投票的多数选民投票赞成该提案。规范地方公共机构发行普通义务债券的法律规定,包括地方公共机构主要法案的规定,应管辖与普通义务债券发行相关的所有事项,包括其授权、发行、出售或赎回,除非仅需对承担债券债务的提案投出的多数票赞成该提案,方可授权发行债券。本章仅适用于在《选举法》第1000条规定的日期之一举行的选举中批准的普通义务债券,或根据《选举法》第4108条举行的选举中批准的普通义务债券。
(b)CA 水法典 Code § 12944.5(b) 本章也适用于 (1) 除市或县以外的任何地方公共机构,该机构已与某个公共机构签订供水合同,而该公共机构又已根据第12937条与州签订供水合同;(2) 除市或县以外的任何地方公共机构,该机构是已根据第12937条与州签订供水合同的都会水区的一个成员机构,或位于其成员机构内;以及 (3) 除市或县以外的任何地方公共机构,该机构是某个县水务局的一个成员机构,或位于其成员机构内,而该县水务局又是已根据第12937条与州签订供水合同的都会水区的一个成员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