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述的用于控制、保护和利用破坏性洪水以及开垦和保护易受洪水泛滥的土地的改进工程,为了本州人民的公共福祉,已被采纳并授权,将大致按照本章指定的各报告中的计划实施。
但是,如果最初由国会批准并由本州采纳和授权的改进计划发生任何重大项目变更,且这些变更导致项目所需的土地、地役权和通行权的估计成本大幅增加,则州政府不得为该项目的那部分重新分配资金,直到修订后的计划经部门审查并批准。如果部门判断修订项目拟议的改进工程的效益将超过其成本,并且考虑到建设成本、土地、地役权和通行权成本以及运营和维护成本,修订项目似乎是最经济的项目计划,则应给予此类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