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12924(a) 部门应与其他公共机构合作,对州的地下水盆地进行调查。部门应根据地质和水文条件,并在可行时考虑政治边界线,识别州的地下水盆地。部门还应在必要范围内,调查这些盆地内地下水开采和地下水补给的现有一般模式,以识别存在严重超采状况的盆地。
(b)CA 水法典 Code § 12924(b) 部门可以根据其自身的调查或他人提供的信息,修订在 (a) 款中确定的地下水盆地的边界。
(c)CA 水法典 Code § 12924(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0231.5 条的规定,部门应向州长报告其调查结果,并根据《政府法典》第 9795 条的规定,在以五结尾的年份向立法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