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12928(a) 1985年水资源保护和地下水补给债券基金中的资金,可供立法机关拨款,用于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以协助开展人工地下水补给项目以及本节规定的其他目的。该贷款计划应由该部门管理。贷款计划的行政管理费用应从1985年水资源保护和地下水补给债券基金中可用的资金中支付,并由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
(b)CA 水法典 Code § 12928(b) 如果该部门发现该机构有能力偿还所申请的贷款,该项目具有经济合理性,并且该项目从工程和水文地质角度是可行的,则该部门可以签订贷款合同。然而,任何关于符合条件的人工地下水补给项目的合同,实质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12928(b)(1) 项目合理成本和效益的估算,包括一份可行性报告,该报告应阐明项目的经济合理性以及工程、水文地质和财务可行性,并应包括对拟建设施及其与流域或区域内其他水相关设施关系的说明。
(2)CA 水法典 Code § 12928(b)(2) 机构同意迅速推进完成项目,使其符合经批准的计划、规范和可行性报告,并在项目完成后在整个还款期内妥善运营和维护项目。
(3)CA 水法典 Code § 12928(b)(3) 贷款合同不得规定暂停支付本金或利息。
(4)CA 水法典 Code § 12928(b)(4) 贷款期限最长为25年,利率由该部门每年设定,为贷款协议签订年份的紧前一个日历年州政府在一般义务债券上支付的平均利率的50%。
(5)CA 水法典 Code § 12928(b)(5) 单个项目从该部门获得的资金不得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