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9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1985年水资源保护和地下水补给债券基金的资金如何使用。这笔资金被拨款用于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以帮助开展与人工地下水补给相关的项目。

该部门负责管理这些贷款,并根据机构的偿还能力、项目的经济合理性以及其工程和水文地质可行性来确定资格。

主要合同条款包括成本和效益估算、承诺迅速按计划完成项目,以及不允许暂停偿还贷款。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5年,利率为州政府前一年平均债券利率的一半,且任何项目获得的资金不得超过500万美元。

(a)CA 水法典 Code § 12928(a) 1985年水资源保护和地下水补给债券基金中的资金,可供立法机关拨款,用于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以协助开展人工地下水补给项目以及本节规定的其他目的。该贷款计划应由该部门管理。贷款计划的行政管理费用应从1985年水资源保护和地下水补给债券基金中可用的资金中支付,并由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
(b)CA 水法典 Code § 12928(b) 如果该部门发现该机构有能力偿还所申请的贷款,该项目具有经济合理性,并且该项目从工程和水文地质角度是可行的,则该部门可以签订贷款合同。然而,任何关于符合条件的人工地下水补给项目的合同,实质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12928(b)(1) 项目合理成本和效益的估算,包括一份可行性报告,该报告应阐明项目的经济合理性以及工程、水文地质和财务可行性,并应包括对拟建设施及其与流域或区域内其他水相关设施关系的说明。
(2)CA 水法典 Code § 12928(b)(2) 机构同意迅速推进完成项目,使其符合经批准的计划、规范和可行性报告,并在项目完成后在整个还款期内妥善运营和维护项目。
(3)CA 水法典 Code § 12928(b)(3) 贷款合同不得规定暂停支付本金或利息。
(4)CA 水法典 Code § 12928(b)(4) 贷款期限最长为25年,利率由该部门每年设定,为贷款协议签订年份的紧前一个日历年州政府在一般义务债券上支付的平均利率的50%。
(5)CA 水法典 Code § 12928(b)(5) 单个项目从该部门获得的资金不得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Section § 1292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部门优先考虑某些水项目。位于地下水过度开采盆地和有紧急需求的区域的项目优先。显示出强大经济理由和技术可行性的可行性研究项目也获得优先权。此外,位于现有水管理计划区域的项目也获得优先考虑。

部门应优先考虑位于地下水超采盆地的机构项目以及那些有紧急需求的项目,优先考虑其可行性研究显示出最大经济合理性以及经部门确定的最大工程和水文地质可行性的项目,以及优先考虑位于已有水管理计划区域的项目。

Section § 12928.2

Explanation

如果你根据第12928条签订贷款合同,你需要首先获得加州水务委员会的批准。

根据第12928条签订的贷款合同,须经加州水务委员会的事先批准。

Section § 1292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制定规则和指导方针,以有效实现本章的目标。这些指导方针必须包括确定某个机构或项目是否能获得贷款的标准,以及保护国家投资和实现本章目标所需的任何必要条款。

Section § 1292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贷款的机构承诺,如果贷款资助的项目出现问题,他们将保护州、部门及其雇员免受任何法律责任。

Section § 12928.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地下水补给项目只要符合选民批准的债券法设定的资格标准,就可以从这些债券法中获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