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开发项目国家水资源开发系统地役权
Section § 12899
本节定义了与管理加州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相关的重要术语。它解释说,该系统包括《中央谷地项目法案》下的项目。“侵占”是指在这些水利项目周围建造的任何东西或对土地进行的任何改动,这些都可能影响其使用或安全。“个人”的定义涵盖了个人和各种组织。“路权”是指州政府为这些水系统区域持有的财产权,例如地役权或许可证。
Section § 12899.1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州水资源开发系统专用区域内进行改造或挖掘等改动活动的规定。要进行此类活动,您需要先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表,并获得书面许可。部门将在60天内批准或拒绝您的申请,申请必须符合包括环境要求在内的各项规定。如果您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将被视为轻罪。获得许可并不意味着部门对您的工作造成的任何问题承担责任。
Section § 12899.2
如果您获得在州水资源开发系统上施工的许可证,您必须遵守许可证的规定,并支付将所有设施恢复到原始状态的费用。负责该事务的部门可以设定具体条件,例如施工地点和方式,以保护其设施。
如果未来的维修需要,您必须同意迁移或移除您建造的任何设施,且费用由您承担。您的许可证申请将收取处理费,您可能还需要支付检查和监督费用,如果实际费用低于预期,将获得退款。
如果您不是公共机构,您可能需要购买保险并提供保证金(一种财务担保);即使您是公共机构,如果您过去曾有不合规记录,也可能需要提供保证金。部门希望确保所有工作都符合规定并有财务保障。
Section § 12899.3
本节规定,公司不能在州部门的通行权范围内拥有特许经营权,地方政府(如县和市)也不能在该范围内授予特许经营权。此规则的例外情况是,如果该通行权是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的一部分,并且位于这些地方区域内的公共道路上。
Section § 12899.4
本法律允许部门将其部分职责和权力授予与其签订合同的另一个实体,特别是关于州水资源开发系统中主要为该实体服务的设施。部门也可以在需要时收回这些被授予的权力。
Section § 12899.5
本法律阐述了部门如何处理州水资源开发系统中阻碍其空间的“侵占物”。如果存在阻碍,部门可以要求责任人移除。如果在合理时间内未移除,部门可以自行移除,并收取费用和罚款。如果情况紧急,或者阻碍物危险并影响运行,可以立即采取行动。如果阻碍物未被移除,部门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将其视为公共妨害,并在法庭上追回相关费用。
Section § 12899.6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获得许可,否则将水从您的土地排入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的通行区域是违法的。您不能以阻止或限制水流、造成水损害或使系统运行危险的方式阻塞天然水道。储存或分配水导致溢流并损害系统也是被禁止的。
如果部门通知您存在违规行为,您必须立即停止引水,并修复或支付任何损害的费用。您可以通过官方程序或在法庭上对部门的决定提出异议。如果您不遵守规定,部门可以自行进行维修,然后向您收取费用,并对持续的违规行为处以每日1000美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