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8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公共机构与该部门签订建设贷款或拨款合同之前,它必须首先举行一次选举,征求社区意见,看他们是否同意这项决定。超过50%的投票必须赞成该合同才能继续进行。但是,如果该机构的规定或州宪法要求批准类似决定(如发行债券或承担债务)需要更高的赞成票比例,则必须使用该更高的投票比例。

Section § 1288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公共机构希望签订涉及向州借款的合同时,应如何举行选举。首先,它应遵循与承担债券债务相关的选举相同的程序。如果没有现行的债券选举程序,则应适用1941年《收入债券法》的规定。选民无需使用特定形式的选票。选举通知必须告知人们选举的时间和地点、选举目的、合同内容以及最高借款金额。选票需要简要说明合同的目的,注明最高借款金额,并让选民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执行合同。选举通常涉及整个机构,除非合同只与特定部分相关,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该部分会进行投票。

选举应按照以下规定举行:
(a)CA 水法典 Code § 12889.2(a) 该公共机构就承担债券债务举行选举的程序,应在尽可能适用的情况下,用于就拟议合同举行的选举。如果适用于该机构的法律不包含此类债券选举程序,则应在尽可能适用的情况下,采用1941年《收入债券法》(《政府法典》第5篇第2部第1章第6章(第54300条起))中规定的程序,无论该法现在或将来可能如何修订。
(b)CA 水法典 Code § 12889.2(b) 无需特定形式的选票。
(c)CA 水法典 Code § 12889.2(c) 选举通知应包括选举的时间和地点、选举目的、合同的一般目的以及根据合同可从州借款的最高金额。
(d)CA 水法典 Code § 12889.2(d) 选举选票应包含与选举通知中大致相同的合同一般目的的简要说明,应说明根据合同可从州借款的最高金额,并应包含“执行合同—同意”和“执行合同—不同意”字样。
(e)CA 水法典 Code § 12889.2(e) 选举应在整个公共机构内举行,除非公共机构提议代表公共机构的特定部分或特定部分与该部门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选举应仅在该公共机构的该部分或这些部分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