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质疑、审查、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城市供水商基于不遵守本部分规定而采取的行为或决定的诉讼或程序(董事会采取的行动除外),应按以下规定提起:
(a)CA 水法典 Code § 10650(a) 指控未能采纳计划或缺水应急计划的诉讼或程序,应在本部分要求采纳该计划后18个月内提起。
(b)CA 水法典 Code § 10650(b) 任何指控计划或缺水应急计划,或根据其中任何一项采取的行动,不遵守本部分的诉讼或程序,应在根据第10644条提交计划或缺水应急计划或其任何修订,或采取该行动后90天内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