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6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非特定语境另有要求,本章所提供的定义适用于理解本部分中的术语。

Section § 10611.3

Explanation
本节将“客户”定义为从供水商处购水并将其用于城市相关用途的任何人。这包括家庭用水、商业用水、政府场所用水和工业场所用水。
“客户”指从供水商处购水并将其用于市政目的的购水者,包括住宅、商业、政府和工业用途。

Section § 10611.5

Explanation

“需求管理”涉及旨在减少水资源浪费并鼓励高效利用和再利用水资源的策略和计划。

“需求管理”指的是那些防止水资源浪费并促进现有供应合理、高效利用和再利用的节水措施、计划和激励措施。

Section § 10612

Explanation

“干旱风险评估”是机构用来评估水短缺风险的一种方法。它侧重于分析该机构供水历史上记录的最干旱的五年时期。这有助于机构通过了解最坏情况来准备和管理潜在的干旱状况。

“干旱风险评估”指一种方法,该方法根据该机构供水的最干旱五年历史序列来审查水短缺风险,如第10635条 (b) 款所述。

Section § 106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水资源高效利用”的含义。它指的是采用水管理技术,最大限度地提高水资源的有效性,以避免浪费水资源或不合理地使用水资源。

Section § 1061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人”一词,广泛包括个人、企业、公司、信托、合伙企业、组织和公共机构等各类实体。

“人”指任何个人、商号、协会、组织、合伙企业、商业、信托、法人公司、公司、公共机构,或此类实体的任何机构。

Section § 1061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城市水管理计划”。它要求计划讨论和评估供水来源、高效用水实践、再生水利用以及水需求管理策略。计划的具体内容将根据每个社区或地区的特点和能力而有所不同。计划必须涵盖住宅、商业、政府和工业部门的需求管理,并包括实施这些措施的策略和时间表。

“计划”指根据本部分编制的城市水管理计划。计划应描述和评估供水来源、合理且切实可行的有效利用、再生水利用和需求管理活动。计划的组成部分可根据个别社区或地区的特点及其有效利用和节约水的能力而有所不同。计划应按照第3章第2条(自第10630节起)的规定,处理住宅、商业、政府和工业用水需求管理措施。此外,计划中应包含实施策略和时间表。

Section § 10616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公共机构”一词,涵盖了各种与政府相关的组织,例如理事会、委员会、县、市、区域机构、区以及其他公共实体。

“公共机构”指任何理事会、委员会、县、市县、市、区域机构、区或其他公共实体。

Section § 10616.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再生水”定义为回收和再利用废水以用于有益目的的过程。

“再生水”指的是废水的回收和再利用,以用于有益用途。

Section § 10617

Explanation

“城市供水商”是指任何公共或私人供水方,为城市用途向超过 3,000 名客户供水,或每年供水超过 3,000 英亩-英尺。这包括那些将水转售给最终客户的供应商,无论他们拥有何种水权。本法律专门针对受特定健康和安全法规管辖的公共系统供水。

“城市供水商”指由公共或私人拥有,直接或间接向超过 3,000 名客户提供市政用水,或每年供水超过 3,000 英亩-英尺的供应商。城市供水商包括水供应商或承包商,无论其权利基础如何,其分销或销售水以最终转售给客户。本部分仅适用于受《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4 编第 12 部分第 4 章(第 116275 节及后续条款)管辖的公共供水系统供应的水。

Section § 10617.5

Explanation
缺水应急计划是由城市供水企业制定并批准的一份文件。它包含第10632条(a)款中列出的具体规定。该计划是更广泛的努力的一部分,旨在在缺水期间有效管理水资源。

Section § 10618

Explanation

“供水和需求评估”一词指的是一个流程,用于评估当前年份和干旱年份有多少可用水和所需水。这样做是为了识别潜在的水短缺风险。该流程在另一节中有更详细的说明。

“供水和需求评估”指一种方法,该方法着眼于当年以及一个或多个干旱年份的供水和需求,以确定水短缺风险,如第 (10632.1) 节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