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水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地下水资源
Section § 10701
本节定义了法律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地方机构”指的是任何在特定范围内履行职能的地方政府团体,例如市或县。“地下水”不包括因石油开采等活动而附带产生的地下水,只要其处置受法律规范。
(a)CA 水法典 Code § 10701(a) 本部分所用“地方机构”指任何市、县、区、机构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支,为在限定的范围内在地方层面履行政府职能或专有职能。
(b)CA 水法典 Code § 10701(b) 本部分所用“地下水”和“地下水资源”不包括在自然资源开采活动中附带产生或作为其结果产生的地下水,但前提是这些地下水的处置受州法或联邦法规范。
地方机构 地下水 地下水资源
Section § 10702
这项法律允许提供供水服务的当地机构制定管理地下水资源的计划。如果它们无权通过法令,则可以通过法令或决议来做到这一点。
任何依法被授权提供供水服务的当地机构,可以通过法令,或者如果该当地机构无权通过法令行事,则通过决议,设立地下水资源管理计划。
地方机构 供水服务 地下水管理
Section § 10703
在地方机构启动地下水管理计划之前,其管理委员会必须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他们需要根据特定规定提前公布这次听证会。在听证会期间,他们可以修改计划、要求提供更多信息,或者在必要时继续讨论。听证会结束后,他们可以正式决定推行并实施该计划。
在采纳地下水管理计划之前,地方机构的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根据《政府法典》第6066条发布通知之后,就拟议的地下水管理计划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委员会可以修改该计划,或要求对该计划进行进一步研究,并继续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委员会可以采纳一项采纳和实施该计划的意向决议。
地下水管理计划 公开听证会 地方机构委员会
Section § 10704
公开听证会结束后,如果管理委员会决定推进该计划,他们必须将地下水管理计划公布在一份广泛阅读的报纸上。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书面请求获得该计划的副本。
地下水管理 管理委员会 意向决议
Section § 10705
一旦意向决议获得通过,管理委员会需要举行第二次听证会,听取对该计划的任何异议。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参加并就决议中提及的问题或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在听证会结束前,该地区的任何注册选民都可以提交书面抗议或撤回他们之前提交的抗议。
意向决议 管理委员会 第二次听证会
Section § 10706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确定地方机构提议的地下水管理计划是否存在多数反对意见。多数反对意见是指该地区超过50%的符合资格的注册选民反对该计划。如果存在此类反对意见,该计划必须被放弃,并且一年内不得考虑任何新计划。如果没有多数反对意见,管理委员会可以在第二次听证会结束后的35天内推进该计划。
如果管理委员会发现,在第二次听证会结束前提交且未撤回的反对意见,代表了居住在地方机构边界内超过50%的符合资格的注册选民,则应认定多数反对意见存在。
如果管理委员会发现多数反对意见存在,则地下水管理计划应被放弃,且在第二次听证会之日起一年内,委员会不得考虑任何新计划。如果未提交多数反对意见,委员会可在第二次听证会结束后的35天内,通过一项法令或决议来实施该计划。
多数反对意见 地下水管理计划 管理委员会
Section § 10707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地下水管理的当地机构通过与其他实体签订联合协议进行合作。这些合作关系根据《政府法典》中详述的具体规则得以促成。
经授权根据本部分设立地下水资源管理项目的当地机构,可为此目的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五章(自第6500条起)订立一项联合权力协议。
当地机构 地下水管理 联合权力协议
Section § 1070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管理地下水的地方机构拥有比平时更多的权力。它们可以使用水补给区的权力,其中包括通过收取费用来筹集资金,以帮助补充地下水供应。
地下水管理 地方机构 水补给区
Section § 10710
地方机构在收取水资源补充费或地下水开采费之前,必须通过选举获得批准,且超过半数的投票者同意。选举必须遵循该机构主要管理文件规定的规则。
在地方机构根据第10709条授权征收水资源补充评估费,或根据本部分规定确定并收取地下水开采费之前,该地方机构应就其是否被授权征收水资源补充评估费或确定并收取地下水开采费的提案举行选举,且选举中投出的多数票应赞成该提案。该选举应按照地方机构主要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水资源补充评估费 地下水开采费 地方机构选举
Section § 10715
本条规定,本部分赋予地方机构的权力是额外的,不会减少或取代这些机构根据其他法律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力。
本部分是对法律另行授予地方机构的任何权力的补充,而非限制。
地方机构权力 额外权力 补充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