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地方机构兼并了已经属于地下水管理计划范围内的土地,那么它必须为这块新兼并的土地遵守现有的地下水管理计划。反之,如果被兼并的土地在兼并时没有属于任何地下水管理计划,那么它就必须遵守兼并该土地的机构的地下水管理计划。

(a)CA 水法典 Code § 10755(a) 如果地方机构兼并受根据本部分通过的地下水管理计划约束的土地,则兼并该土地的地方机构应遵守针对被兼并财产的地下水管理计划。
(b)CA 水法典 Code § 10755(b) 如果受根据本部分通过的地下水管理计划约束的地方机构兼并兼并时不受根据本部分通过的地下水管理计划约束的土地,则被兼并区域应受兼并该土地的地方机构的地下水管理计划约束。

Section § 1075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同一地下水盆地的地方机构合作,共同制定并遵循一个共享的地下水管理计划。机构可以通过与公共机构或供水服务提供商签订联合权力协议或谅解备忘录来建立伙伴关系。此外,地方机构还可以与公共和私人实体合作,共同实施这些计划。

(a)CA 水法典 Code § 10755.2(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鼓励同一地下水盆地内、根据本部分授权制定地下水管理计划的地方机构,制定并实施协调一致的地下水管理计划。
(b)CA 水法典 Code § 10755.2(b) 为根据本部分制定并实施协调一致的地下水管理方案,地方机构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五章(自Section 6500起)与公共机构签订联合权力协议,或与提供供水服务的公共或私人实体签订谅解备忘录。
(c)CA 水法典 Code § 10755.2(c) 地方机构可以与公共实体或私人当事方签订协议,以实施协调一致的地下水管理计划。

Section § 107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同一地下水盆地内管理地下水或制定有相关条例的地方机构、市和县,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这些会议的目的是协调他们的地下水管理计划。

同一地下水盆地内根据本部分在该盆地内实施地下水管理计划的地方机构,以及根据本部分管理地下水或在该盆地内制定有地下水相关条例的市和县,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以协调这些计划。

Section § 1075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地下水盆地处于政府特定文件中定义的严重超采区域,否则地下水管理规定不适用于为独栋住宅抽取地下水。即使住宅包含额外授权的居住单元,这项规定也适用。

除非在那些受地下水超采临界条件影响的地下水盆地(如部门《公告118–80》(1982年12月24日修订)中所确定的),根据本部分实施的地下水管理计划的要求不适用于通过地下水抽取设施抽取地下水,该设施用于为单单元住宅提供生活用水,并且,如果适用,也不适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7编第1分部第13章第65852.1条或第2条(自第66314条起)授权建造的任何住宅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