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1075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地下水是加利福尼亚州宝贵的自然资源,应进行管理以确保其安全开采和水质。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鼓励地方机构合作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
(b)CA 水法典 Code § 10750(b) 立法机关还发现并宣布,需要对地下水资源进行额外研究,以更好地了解如何有效管理地下水,从而确保本州地下水的安全开采、水质和妥善储存。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地下水管理的重要性。州政府希望地方机构合作管理地下水,确保其使用安全和良好水质。
该法律还强调需要进行更多研究,以更好地了解如何管理地下水,重点关注其安全开采、储存和水质维护。
本法律规定,本州所有地下水盆地均受本法规管辖,但根据其他法律或法院裁决已由地方机构或水务主管管理的区域除外。然而,如果地方机构或水务主管同意,这些区域可以选择适用本法规。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地方机构不能在由另一个实体(例如另一个地方机构、由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水务公司或互助水公司)管理的区域内管理地下水,除非获得该实体的同意。此外,这项规定仅适用于未出现严重超采的地下水盆地。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地方机构未经另一个机构的许可,不得在该另一个机构的区域内管理地下水。这项规定仅适用于严重超采的地下水盆地,这意味着这些盆地的地下水使用速度快于补充速度。
本节解释说,如果地方机构在1993年1月1日之前启动了地下水管理程序,它们可以根据1991年制定的规则继续并完成该程序。此外,如果地方机构已经建立了此类计划,它们可以更新该计划,以纳入法律中另一个特定条款列出的额外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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