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部分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定义:
(a)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a) “可负担住房”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91.30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b) “农业供水商”指为10,000英亩或以上灌溉土地供水的公共或私人供水商,不包括再生水。“农业供水商”包括无论权利基础如何,分销或销售水以最终转售给客户的供水商或水承包商。“农业供水商”不包括本部门。
(c)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c) “基准人均日用水量”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c)(1) 城市零售供水商对其平均总用水量的估算,以每日人均加仑报告,并按连续10年期间计算,该期间不早于2004年12月31日结束,不晚于2010年12月31日结束。
(2)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c)(2) 对于通过在城市零售供水商或其城市批发供水商服务区域内输送的再生水满足其2008年测量的零售用水需求至少10%的城市零售供水商,该城市零售供水商可将第 (1) 款所述的计算延长最多五年,至最长连续15年期间,该期间不早于2004年12月31日结束,不晚于2010年12月31日结束。
(3)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c)(3) 就第10608.22条而言,城市零售供水商对其平均总用水量的估算,以每日人均加仑报告,并按连续五年期间计算,该期间不早于2007年12月31日结束,不晚于2010年12月31日结束。
(d)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d) “商业、工业和机构基准用水量”指城市零售供水商为商业、工业和机构用户提供的基准人均日用水量。
(e)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e) “CII用水”指商业用水户、工业用水户、机构用水户和大型景观用水户所使用的水。
(f)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f) “商业用水户”指提供或分销产品或服务的用水户。
(g)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g) “公共区域”指共有权益开发项目或由业主协会、社区服务组织或类似实体拥有或管理的物业中,未分配或划拨给物业内单个住宅单元居住者专用的部分。
(h)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h) “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具有《民法典》第4100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i)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i) “社区服务组织或类似实体”具有《民法典》第4110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j)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j) “社区空间”指由业主或政府机构指定,用于容纳公民、仪式或其他社区活动或社交聚会人流的区域。
(k)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k) “合规人均日用水量”指报告期最后一年内的总用水量,以每日人均加仑报告。
(l)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l) “弱势社区”指年家庭收入中位数低于全州年家庭收入中位数80%的社区。
(m)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m) “功能性草坪”指位于娱乐区或社区空间内的草坪地表覆盖物。被围栏或其他障碍物永久性地阻止人类进入进行娱乐或集会的草坪不属于功能性草坪。
(n)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n) “总用水量”指进入城市零售供水商分销系统的水总量,无论是否经过处理,但不包括以下所有情况:
(1)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n)(1) 在城市零售供水商或其城市批发供水商服务区域内输送的再生水。
(2)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n)(2) 城市零售供水商存入长期储存的净水量。
(3)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n)(3) 城市零售供水商输送给其他城市供水商使用的水量。
(4)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n)(4) 输送用于农业用途的水量,但第10608.24条 (f)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o)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o) “业主协会”指《民法典》第4080条所定义的“协会”。
(p)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p) “工业用水户”指主要从事材料制造或加工的用水户(根据北美行业分类系统代码31至33部门定义),或主要从事研究和开发的用水实体。
(q)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q) “机构用水户”指致力于公共服务的用水户。此类用户包括但不限于高等教育机构、学校、法院、教堂、医院、政府设施和非营利研究机构。
(r)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r) “临时城市用水目标”是指城市零售供水商的基准人均日用水量与该城市零售供水商2020年城市用水目标之间的中点。
(s)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s) “大型景观”是指根据第10609.10条通过的工商业及机构用水绩效措施中所述的非住宅景观。
(t)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t) “地方成本效益”是指实施一项农业节水管理措施所产生的当地效益的现值大于或等于实施该措施所产生的当地成本的现值。
(u)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u) “非功能性草坪”是指任何不属于功能性草坪的草坪,包括位于街道通行权区域和停车场内的草坪。
(v)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v) “绩效措施”是指城市零售供水商为提高工商业及机构用水户的用水效率而采取的行动。绩效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对工商业及机构用水户进行最佳管理实践教育、开展用水审计以及制定用水管理计划。绩效措施不包括生产用水。
(w)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w) “饮用水回用”是指直接饮用水回用、用于地下水补给的间接饮用水回用以及水库补水,这些术语的定义见第13561条。
(x)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x) “饮用水”是指适合人类饮用的水。
(y)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y) “生产用水”是指工业用水户用于生产产品或产品内容的水,或用于研发的水。生产用水包括但不限于连续制造过程,以及用于设备测试、清洁和维护的水。用于冷却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机械或建筑物,或为保持产品质量或化学特性而对产品制造或控制室、数据中心、实验室、洁净室以及其他对制造或研发过程不可或缺的工业设施单元所必需的水,均属于生产用水。制造过程中为遵守地方、州和联邦健康与安全法律所必需且非附带性的用水,属于生产用水。生产用水不包括附带用水。
(z)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z) “公共供水系统”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275条中的定义相同。
(aa) “娱乐用途区域”是指由业主或政府机构指定,用于容纳人类步行休闲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场、高尔夫球场、游乐场、野餐区或宠物活动区。这种休闲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
(ab) “再生水”是指第13050条(n)款中定义的再生水。
(ac) “区域水资源管理”是指通过流域规划实现可持续的当地供水可靠性所产生的供水来源,或以下任何一种替代水源:
(1)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ac)(1) 收集和再利用雨水或径流。
(2)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ac)(2) 使用再生水。
(3)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ac)(3) 苦咸地下水淡化。
(4)CA 水法典 Code § 10608.12(ac)(4) 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联合使用,其方式应符合地下水盆地的安全产水量。
(ad) “报告期”是指城市零售供水商报告其城市用水目标遵守情况的年份。
(ae) “草坪”的含义与《加州法规》第23篇第491条中的定义相同。
(af) “城市零售供水商”是指直接向3,000个以上终端用户提供市政饮用水,或每年零售供应超过3,000英亩-英尺市政饮用水的供水商,可以是公有或私有。
(ag) “城市供水商”的含义与第10617条中的定义相同。
(ah) “城市用水目标”是指根据已通过的用水效率标准和当年当地服务区域特征,对前一年汇总高效用水量的估算,具体描述见第10609.20条。
(ai) “城市用水目标”是指城市零售供水商设定的未来人均日用水量目标。
(aj) “城市批发供水商”是指每年批发供应超过3,000英亩-英尺水用于市政饮用水目的的供水商,可以是公有或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