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7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水盆地的边界是根据《公告118》中的描述设定的,除非通过本章概述的程序正式确定了新的边界。

Section § 10722.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地方机构如何请求修改地下水流域的边界或设立新的子流域。该请求必须证明新的边界将允许可持续的地下水管理,提供新流域的技术细节,并证明已与地方机构和供水系统进行了协商。部门将决定还需要哪些其他信息来证明这一变更的合理性。

截至2016年1月1日,部门必须制定评估这些边界变更的法规,并创建不受外部审查的紧急法规。这些法规涵盖了如何评估拟议流域的可持续管理潜力及其对相邻流域的影响。

在最终确定任何法规之前,部门必须在加州各地举行公开会议,并在网上公布法规草案以征求公众意见。最后,部门必须在60天内将边界修订草案提交给加州水务委员会征求反馈意见。

(a)CA 水法典 Code § 10722.2(a) 地方机构或在裁决诉讼中由法院指示提交请求的实体,可以请求部门修订流域边界,包括设立新的子流域。请求应附有以下信息:
(1)CA 水法典 Code § 10722.2(a)(1) 证明拟议调整后的流域可以进行可持续地下水管理的信息。
(2)CA 水法典 Code § 10722.2(a)(2) 关于拟议调整后的流域边界和条件的专业技术信息。
(3)CA 水法典 Code § 10722.2(a)(3) 证明提出流域边界调整的实体在向部门提交提案之前,已与受影响流域内的相关地方机构和公共供水系统进行了协商的信息。
(4)CA 水法典 Code § 10722.2(a)(4) 部门认为有必要为修订流域边界提供依据的其他信息。
(b)CA 水法典 Code § 10722.2(b) 部门应在2016年1月1日前,就遵守分节(a)所需的信息,包括用于评估拟议修订的方法和标准,制定法规。部门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将本节授权的法规(包括其任何修正案)作为紧急法规通过。这些法规的通过属于紧急情况,行政法办公室应将其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安宁、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所必需。尽管有《行政程序法》的规定,部门根据本节通过的紧急法规不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并应保持有效直至部门修订。
(c)CA 水法典 Code § 10722.2(c) 根据分节(b)建立的方法和标准应解决以下所有问题:
(1)CA 水法典 Code § 10722.2(c)(1) 如何评估拟议流域能够实现可持续管理的可能性。
(2)CA 水法典 Code § 10722.2(c)(2) 如何评估拟议流域是否会限制相邻流域的可持续管理。
(3)CA 水法典 Code § 10722.2(c)(3) 如何评估拟议流域是否存在地下水位可持续管理的历史。
(d)CA 水法典 Code § 10722.2(d) 在根据分节(b)通过法规之前,部门应举行三次公开会议以征求公众意见。部门应在公开会议前至少30天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法规草案。一次会议应在北加州举行,一次会议应在加州中央谷地举行,一次会议应在南加州举行。
(e)CA 水法典 Code § 10722.2(e) 部门应向加州水务委员会提供其流域边界修订草案的副本。加州水务委员会应在部门向其提供修订草案后的60天内听取并评论该草案。

Section § 1072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水资源部如何将地下水盆地分为四个优先级别:高、中、低和非常低。最初的优先级别已于2015年1月31日确定。如果盆地边界更新,该部门将重新评估其优先级别。

如果盆地的优先级别在2015年后被提升至中或高,地方机构成立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或满足其他要求的截止日期将延长:两年内成立机构,五年内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如果重新确定优先级别发生在2017年1月31日之前,则适用特殊条件,将某些截止日期延长至2022年1月31日。

(a)CA 水法典 Code § 10722.4(a) 根据第10933条,就本部分而言,部门应将每个盆地分类为以下优先级别之一:
(1)CA 水法典 Code § 10722.4(a)(1) 高优先级别。
(2)CA 水法典 Code § 10722.4(a)(2) 中优先级别。
(3)CA 水法典 Code § 10722.4(a)(3) 低优先级别。
(4)CA 水法典 Code § 10722.4(a)(4) 非常低优先级别。
(b)CA 水法典 Code § 10722.4(b) 每个盆地的初始优先级别应由部门根据第10933条确定,不迟于2015年1月31日。
(c)CA 水法典 Code § 10722.4(c) 部门在任何时候根据第12924条(b)款更新《公报118》边界时,部门应根据第10933条重新评估优先级别。
(d)CA 水法典 Code § 10722.4(d) 如果部门在2015年1月31日之后,根据第10933条改变优先级别,将盆地从低优先级别或非常低优先级别提升至中优先级别或高优先级别,则本部分的机构组建和规划截止日期应按以下方式延长:
(1)CA 水法典 Code § 10722.4(d)(1) 地方机构,或覆盖地下水盆地的多个地方机构的组合,应自重新确定优先级别之日起两年内,根据第4章(自第10723条起)成立一个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或在两年内满足第10733.6条的要求。
(2)CA 水法典 Code § 10722.4(d)(2)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应自重新确定优先级别之日起五年内,满足第10720.7条(a)款的要求,但如果重新确定优先级别发生在2017年1月31日之前,则受第10720.7条(a)款(2)项约束的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应有直到2022年1月31日的时间。

Section § 107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圣路易斯雷谷地地下水盆地划分为两个部分:上部次盆地和下部次盆地。分界线由地理坐标明确规定。在新评估完成之前,这两个部分都被视为中等优先次序。

对于上部次盆地,所有地下水都纳入可持续发展规划,但圣路易斯雷河与弗雷溪汇合处下游,根据现有水权抽取的水除外。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上部次盆地内特定地表水流也应被视为地下水,用于可持续发展目的。然而,它不改变现有的水权或水权的优先次序。

(a)CA 水法典 Code § 10722.5(a) 圣路易斯雷谷地地下水盆地(在公报 118 (2016) 中标识为盆地 9-007)应在圣贝纳迪诺子午线西经 2 区、南纬 10 镇第 6 节西部边界的东线处划分为上部和下部次盆地。分界线以西的盆地部分应为圣路易斯雷谷地地下水下部次盆地,分界线以东的盆地部分应为圣路易斯雷谷地地下水上部次盆地。在部门根据第 10722.4 节 (c) 款重新评估优先次序之前,两个次盆地均应指定为中等优先次序。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22.5(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22.5(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圣路易斯雷谷地地下水上部次盆地内的地表以下水,除圣路易斯雷河与弗雷溪汇合处下游根据现有先占水权授权抽取和使用的地表以下水外,应由任何制定或实施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的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为本部分目的纳入地下水定义范围。
(2)CA 水法典 Code § 10722.5(b)(2)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鉴于圣路易斯雷谷地地下水上部次盆地的独特情况,有必要将次盆地内流经已知且明确河道并受本部分管辖的某些水纳入次盆地的地下水范围,并且本款仅适用于圣路易斯雷谷地地下水上部次盆地。
(c)CA 水法典 Code § 10722.5(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改变州或联邦法律下的任何水权或任何水权的优先次序,也不改变第 2 编(自第 1000 节起)对圣路易斯雷谷地地下水下部和上部次盆地内水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