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725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如果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制定并提交可持续发展计划或其他所需文件,它们就可以使用各种权力来管理地下水。这项权力旨在赋予地方控制权和灵活性,同时实现地下水可持续发展目标。

(a)CA 水法典 Code § 10725(a)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在执行本部分时,除任何现有权力之外,且不构成对现有权力的限制,如果该机构根据第10733.6节采纳并向部门提交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或规定的替代文件,则可根据本章行使任何所述权力。
(b)CA 水法典 Code § 10725(b)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拥有并可以使用本章中的权力,以提供符合本部分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最大程度的地方控制和灵活性。

Section § 10725.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GSA)的权力和职责。GSA可以采取任何必要行动来实现其宗旨,包括制定规章制度。在制定新规则或计划时,GSA必须遵循特定程序,例如在其网站上发布通知,并向已请求电子更新的个人发送通知。

Section § 1072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为地下水管理目的进行调查。他们可以调查地下水管理的必要性,制定或更新可持续发展计划,提出费用,并确保合规。调查可以涵盖地下水和地表水权。

机构可以检查财产以确保合规,但他们需要获得财产所有者的同意或合法的检查令。

(a)CA 水法典 Code § 10725.4(a)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可为本部分的目的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调查:
(1)CA 水法典 Code § 10725.4(a)(1) 确定地下水管理的必要性。
(2)CA 水法典 Code § 10725.4(a)(2) 准备和通过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以及实施细则和规定。
(3)CA 水法典 Code § 10725.4(a)(3) 提出和更新费用。
(4)CA 水法典 Code § 10725.4(a)(4) 监督合规性和执行情况。
(b)CA 水法典 Code § 10725.4(b) 调查可包括地表水和地表水权,以及地下水和地下水权。
(c)CA 水法典 Code § 10725.4(c) 在进行调查时,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可检查个人或实体的财产或设施,以确定本部分的目的是否正在实现以及是否符合本部分规定。地方机构可在获得任何必要的同意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部分第13篇(自第1822.50条起)规定的程序获得检查令后,根据本条进行检查。

Section § 10725.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强制要求,任何位于该机构管理区域内的地下水抽取设施(即用于从地下抽水的系统或设备)必须进行登记。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可以要求在其管理区域内的地下水抽取设施进行登记。

Section § 1072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确保其区域内的每个地下水抽取设施都使用经批准的设备来测量用水量。设施所有人或经营者必须支付这些设备的费用,并且可以自行安装,除非机构选择由其安装。这些测水设备需要根据机构的决定定期校准。此外,机构可以要求设施提交一份以英亩-英尺为单位的年度用水量报告。机构还可以使用其他公平的方法来测量地下水抽取量。这些规定不适用于非常小的用水户,即所谓的“微量抽取者”。

(a)CA 水法典 Code § 10725.8(a)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可通过其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要求,其管理区域内每个地下水抽取设施的用水量须由令该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满意的测水装置进行测量。
(b)CA 水法典 Code § 10725.8(b) 与测水装置的购买和安装相关的所有费用应由每个地下水抽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者承担。测水装置应由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安装,或者由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选择,由地下水抽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安装。测水装置应按照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确定的合理时间表进行校准。
(c)CA 水法典 Code § 10725.8(c)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可通过其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要求,其区域内地下水抽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向该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提交一份年度报告,列明该设施在上一个水文年内抽取的地下水总量(以英亩-英尺计)。
(d)CA 水法典 Code § 10725.8(d) 除了根据 (a) 款测量地下水抽取量之外,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还可以使用任何其他合理方法来确定地下水抽取量。
(e)CA 水法典 Code § 10725.8(e) 本节不适用于微量抽取者。

Section § 10726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覆盖的区域内将地表水引至地下储存,您需要向负责该区域的地下水可持续性机构报告此引流情况。

Section § 10726.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在管理水资源方面可以做些什么。该机构可以获取和管理土地和水权等财产,并建造必要的结构来支持其运营。他们可以管理水资源,包括引水和节约用水,但前提是除非必要,否则不得干扰现有的地下水项目。他们可以实施自愿计划,不使用某些农业用地,并处理水交易,例如水权交易或以地表水换取减少地下水使用。他们还可以处理和再利用受污染的水。此外,他们有权采取法律行动来支持其运营。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可从事以下活动:
(a)CA 水法典 Code § 10726.2(a) 通过赠与、购买、租赁、馈赠、遗赠、合同、建造或其他方式取得,并持有、使用、享用、出售、出租和处置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包括土地、水权、构筑物、建筑物、通行权、地役权和特权,以及在机构内部或外部建造、维护、改造和运营为实现本部分任何目的所必需或适当的任何及所有工程或改进项目。
(b)CA 水法典 Code § 10726.2(b) 划拨和取得地表水或地下水以及地表水权或地下水权,将地表水或地下水引入机构,并在机构内部或外部储存和保存该水,以用于执行本部分规定所必需或适当的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水散布、储存、保留或渗透到土壤中以供后续使用,或以符合第10727.2条规定的方式使用。作为此项权力的一部分,除非发现该联合使用或储存计划干扰了机构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的实施,否则机构不得改变其他个人或机构现有的地下水联合使用或储存计划。
(c)CA 水法典 Code § 10726.2(c) 制定农业用地自愿休耕计划或验证现有计划。
(d)CA 水法典 Code § 10726.2(d) 实施任何必要或适当的行为,以使机构能够与任何人购买、转让、交付或交换任何类型的水或水权,以实现本部分的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地表水以换取地下水抽取者同意减少或停止抽取地下水。未经公共供水系统的同意或机构现有权限的授权,机构不得在该公共供水系统的服务区域内提供零售供水。
(e)CA 水法典 Code § 10726.2(e) 运输、回收、净化、淡化、处理或以其他方式管理和控制受污染的水、废水或其他水,以必要或适当的方式供后续使用,以实现本部分的目的。
(f)CA 水法典 Code § 10726.2(f) 提起、维持、介入、辩护、和解并承担任何及所有诉讼和程序的费用和开支。

Section § 10726.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有效管理地下水开采。该机构可以制定关于新水井建造位置的规则,并规范现有水井的运行方式,以避免水井之间的冲突。他们还可以控制从单个水井或从整个流域开采的水量,尤其是在水资源稀缺时。然而,这种控制并不决定地下水权利的合法所有权。如果符合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和当地法律,该机构可以允许在其区域内转让开采权。他们还可以允许未使用的水资源配额结转到未来年份并进行转让,前提是总开采量在可持续发展计划设定的限制内。该机构不能颁发建造或改造水井的许可;这由县级部门处理,但他们可以要求在许可批准前审查此类申请。

(a)CA 水法典 Code § 10726.4(a)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应拥有以下额外权力,并可利用该权力规范地下水开采:
(1)CA 水法典 Code § 10726.4(a)(1) 对新建地下水井施加间距要求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井干扰,并对现有地下水井施加合理的运行规定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井干扰,包括要求开采者轮流作业。
(2)CA 水法典 Code § 10726.4(a)(2) 通过规范、限制或暂停从单个地下水井或从所有地下水井的总量中开采,新建地下水井,扩建现有地下水井,或重新启用废弃地下水井,或以其他方式建立地下水开采配额来控制地下水开采。这些行动应与市或县总体规划的适用要素保持一致,除非流域内没有足够的可持续产量来满足市或县总体规划中指定的土地使用。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对开采的限制不应被解释为对从流域或流域任何部分开采地下水权利的最终决定。
(3)CA 水法典 Code § 10726.4(a)(3) 授权在机构边界内临时和永久性地转让地下水开采配额,前提是任何水年内开采的地下水总量符合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的规定。该转让须遵守适用的市和县条例。
(4)CA 水法典 Code § 10726.4(a)(4) 制定会计规则,允许机构发放的未使用地下水开采配额从一年结转到下一年并自愿转让,前提是任何五年期内开采的地下水总量符合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的规定。
(b)CA 水法典 Code § 10726.4(b) 本节不授权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颁发地下水井的建造、改造或废弃许可,除非获得有权颁发此类许可的县的授权。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可以向县提出请求,并且县应考虑,在许可批准之前,将新建地下水井、扩建现有地下水井和重新启用废弃地下水井的许可申请转交给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

Section § 1072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与私人方签订正式协议并获得资金。这些协议旨在帮助实施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或其部分内容。

Section § 10726.6

Explanation

加州的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可以在通过其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后,等待至少180天,然后提起诉讼来确认该计划是否有效。这类诉讼应在其主要办事处所在的县提起。

如果有人想对与地下水管理相关的新增或提高的费用提出异议,他们必须在费用通过后的180天内提出。人们也可以在缴纳有争议的费用时提出异议,如果管理机构拒绝退款,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这个过程类似于对有争议的税款提出异议并要求退款的程序。

通常情况下,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的行动会根据加州特定的程序规则接受法院的审查。

(a)CA 水法典 Code § 10726.6(a)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在通过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后,可在不早于180天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编第10章第9节(第860条起)的规定,提起诉讼以确定该计划的有效性。
(b)CA 水法典 Code § 10726.6(b) 在遵守《民事诉讼法》第394条和第397条的前提下,依照本条提起的诉讼地点应为地下水管理机构主要办事处所在的县。
(c)CA 水法典 Code § 10726.6(c) 任何质疑、审查、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依照第10730条、第10730.2条或第10730.4条征收新的或增加现有费用的条例或决议的司法诉讼或程序,应在该条例或决议通过后180天内提起。
(d)CA 水法典 Code § 10726.6(d) 任何人可以对依照第10730条、第10730.2条或第10730.4条征收的费用提出异议并缴纳,并在高等法院对管理机构提起诉讼,以追回管理机构拒绝退还的任何款项。依照本条进行的缴纳和提起的诉讼,应依照《税收和税务法》第1编第9部第5章第2条(第5140条起)中规定的缴纳异议税款和追回该款项的诉讼方式进行,如适用。
(e)CA 水法典 Code § 10726.6(e)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的行动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5条的规定接受司法审查。

Section § 1072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机构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权力和限制。地方机构可以利用其他法律来执行本部分的规定,例如收取费用,但它们不能决定水权或管理其管辖范围之外的活动。委员会和州政府部门保留其权力,抽取地下水的州或地方机构必须支付相关费用。然而,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地方机构不能对州实体施加要求,并且即使在地下水计划中,城市和县也保留其土地使用权。

(a)CA 水法典 Code § 10726.8(a) 本部分是对地方机构根据任何其他法律所授予权力的补充,而非限制。地方机构可利用其根据任何其他法律所享有的权力,适用并执行本部分的任何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费用。
(b)CA 水法典 Code § 10726.8(b) 本部分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地方机构对任何个人或实体的水权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或对地方机构边界之外的活动征收费用或施加监管要求。
(c)CA 水法典 Code § 10726.8(c) 本部分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委员会、部门或州公共卫生部的权力。
(d)CA 水法典 Code § 10726.8(d)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6103条的规定,抽取地下水的州或地方机构应与任何非政府实体一样,承担本部分所征收的费用。
(e)CA 水法典 Code § 10726.8(e) 除(d)款另有规定外,本部分不授权地方机构对州或州的任何机构、部门或官员施加任何要求。州机构和部门应在自愿的基础上与地方机构合作。
(f)CA 水法典 Code § 10726.8(f) 本章或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取代城市和县在其上覆盆地内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城市或县的总体规划。

Section § 10726.9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任何为管理地下水而制定的计划,都必须考虑地下水盆地上方区域的地方综合规划中概述的最新规划假设。实质上,这些地下水计划必须与现有的地方发展和土地利用策略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