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地下水管理权力与权限
Section § 10725
本节指出,如果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制定并提交可持续发展计划或其他所需文件,它们就可以使用各种权力来管理地下水。这项权力旨在赋予地方控制权和灵活性,同时实现地下水可持续发展目标。
Section § 10725.2
Section § 10725.4
这项法律允许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为地下水管理目的进行调查。他们可以调查地下水管理的必要性,制定或更新可持续发展计划,提出费用,并确保合规。调查可以涵盖地下水和地表水权。
机构可以检查财产以确保合规,但他们需要获得财产所有者的同意或合法的检查令。
Section § 10725.6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强制要求,任何位于该机构管理区域内的地下水抽取设施(即用于从地下抽水的系统或设备)必须进行登记。
Section § 10725.8
这项法律允许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确保其区域内的每个地下水抽取设施都使用经批准的设备来测量用水量。设施所有人或经营者必须支付这些设备的费用,并且可以自行安装,除非机构选择由其安装。这些测水设备需要根据机构的决定定期校准。此外,机构可以要求设施提交一份以英亩-英尺为单位的年度用水量报告。机构还可以使用其他公平的方法来测量地下水抽取量。这些规定不适用于非常小的用水户,即所谓的“微量抽取者”。
Section § 10726.2
本节概述了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在管理水资源方面可以做些什么。该机构可以获取和管理土地和水权等财产,并建造必要的结构来支持其运营。他们可以管理水资源,包括引水和节约用水,但前提是除非必要,否则不得干扰现有的地下水项目。他们可以实施自愿计划,不使用某些农业用地,并处理水交易,例如水权交易或以地表水换取减少地下水使用。他们还可以处理和再利用受污染的水。此外,他们有权采取法律行动来支持其运营。
Section § 10726.4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有效管理地下水开采。该机构可以制定关于新水井建造位置的规则,并规范现有水井的运行方式,以避免水井之间的冲突。他们还可以控制从单个水井或从整个流域开采的水量,尤其是在水资源稀缺时。然而,这种控制并不决定地下水权利的合法所有权。如果符合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和当地法律,该机构可以允许在其区域内转让开采权。他们还可以允许未使用的水资源配额结转到未来年份并进行转让,前提是总开采量在可持续发展计划设定的限制内。该机构不能颁发建造或改造水井的许可;这由县级部门处理,但他们可以要求在许可批准前审查此类申请。
Section § 10726.6
加州的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可以在通过其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后,等待至少180天,然后提起诉讼来确认该计划是否有效。这类诉讼应在其主要办事处所在的县提起。
如果有人想对与地下水管理相关的新增或提高的费用提出异议,他们必须在费用通过后的180天内提出。人们也可以在缴纳有争议的费用时提出异议,如果管理机构拒绝退款,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这个过程类似于对有争议的税款提出异议并要求退款的程序。
通常情况下,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的行动会根据加州特定的程序规则接受法院的审查。
Section § 10726.8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机构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权力和限制。地方机构可以利用其他法律来执行本部分的规定,例如收取费用,但它们不能决定水权或管理其管辖范围之外的活动。委员会和州政府部门保留其权力,抽取地下水的州或地方机构必须支付相关费用。然而,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地方机构不能对州实体施加要求,并且即使在地下水计划中,城市和县也保留其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