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720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只是将这项具体法案命名为《可持续地下水管理法案》。

本部分应被称为《可持续地下水管理法案》,并可引用该名称。

Section § 107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利福尼亚州地下水的可持续管理。它鼓励地方机构监督地下水盆地,同时尽可能减少州政府的干预。该法律设定了管理标准,强调保护水权的重要性,并旨在避免地面下沉或沉降。此外,该法律还寻求改进地下水数据收集、增加其储存量、消除补给障碍,并简化与地下水权利和管理相关的法律程序。

Section § 107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加州所有地下水盆地,并在允许的范围内,包括印第安部落和联邦政府。印第安部落和联邦政府,例如国防部,可以与地方机构一起自愿参与地下水管理计划。如果他们参与,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力参与这些计划的规划、资助和管理。此外,在地下水使用争议或管理中,联邦水权应得到充分尊重。如果州法和联邦法之间存在冲突,联邦法优先。法律的这一部分阐明了现有的法律原则。

(a)CA 水法典 Code § 10720.3(a) 本部分适用于本州所有地下水盆地。
(b)CA 水法典 Code § 10720.3(b) 在联邦法或部落法授权的范围内,本部分适用于印第安部落和联邦政府,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国防部。
(c)CA 水法典 Code § 10720.3(c) 联邦政府或任何联邦承认的印第安部落,认识到确保地下水资源可持续性的共同利益,可自愿同意通过联合权力机构或与盆地内地方机构的其他协议,参与本部分项下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或地下水管理计划的制定或管理。参与的部落应有资格充分参与本部分项下的规划、融资和管理,包括获得赠款和技术援助的资格,前提是任何监管权力、执法或费用征收和收取均根据部落的独立权力而非根据本部分授予地下水可持续性机构的权力行使。
(d)CA 水法典 Code § 10720.3(d) 在地下水使用权裁决中,以及在地下水可持续性机构或委员会对地下水盆地或次盆地的管理中,联邦保留的地下水水权应得到充分尊重。在该裁决或管理中,如果联邦法与州法之间发生冲突,联邦法应优先。权利持有人在该裁决或管理中的自愿或非自愿参与,不应使该持有人受制于关于联邦法未授权的其他程序或事项的州法。本款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Section § 10720.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地下水管理的规则。它必须符合州宪法,确保现有地下水权利受到保护,并且除非另有规定,本法律不会改变这些权利。具体来说,在中等或高优先级别盆地中,从2015年1月1日起直到可持续计划通过为止的地下水抽取,不能用于主张新的合法水权。

此外,本法律不改变普通法或其他法律确立的任何地表水和地下水权利。此外,水权仍然可以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来确定。

(a)CA 水法典 Code § 10720.5(a) 本部分的地下水管理应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条第2款的规定。本部分的任何内容均不修改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条第2款的地下水使用或储存权利或优先权,但部门指定的中等或高优先级别盆地除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根据本部分通过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之日或部门批准根据第10733.6条提交的替代方案之日(以较早者为准)期间的地下水抽取,不得用作任何时效取得主张的证据,或用于确立或抗辩任何此类主张。
(b)CA 水法典 Code § 10720.5(b) 本部分的任何内容,或根据本部分通过的任何地下水管理计划,均不确定或改变普通法下的地表水权或地下水权,或任何确定或授予地表水权的法律规定。
(c)CA 水法典 Code § 10720.5(c) 水权可通过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二部分第十编第七章(自第830条起)进行的裁决诉讼来确定。

Section § 107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2020年1月31日,所有存在严重超采状况的高优先级或中优先级地下水盆地必须通过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GSP)进行管理。截至2022年1月31日,所有其他高优先级或中优先级盆地也必须制定GSP。低优先级或极低优先级盆地被鼓励但非强制要求制定这些计划,且法律的特定章节不适用于它们。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20.7(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20.7(a)(1) 截至2020年1月31日,部门指定的所有高优先级或中优先级盆地,凡在《第118号公报》(可能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前更新或修订)中被指定为受严重超采条件影响的盆地,均应根据本部分规定,通过一份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或多份协调的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进行管理。
(2)CA 水法典 Code § 10720.7(a)(2) 截至2022年1月31日,部门指定的所有不属于第(1)款规定的高优先级或中优先级盆地,均应根据本部分规定,通过一份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或多份协调的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进行管理。
(b)CA 水法典 Code § 10720.7(b) 立法机关鼓励并授权部门指定的低优先级和极低优先级盆地根据本部分规定,通过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进行管理。第11章(自第10735条起)不适用于被指定为低优先级或极低优先级盆地的盆地。

Section § 1072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某些已通过法律裁决的区域,特定的水资源管理和水权规则不适用。它列出了26个盆地和区域,这些区域通常是豁免的,除非法院对这些盆地的水权做出了裁决。对于羚羊谷盆地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如果法院发布了最终裁决,这些区域也将被视为已裁决盆地。

如果水资源开采权仅针对盆地的一部分区域确定,那么豁免也只适用于该部分区域。在这些盆地中,水务总监或地方机构必须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向相关部门提交某些文件。这包括任何关于水权的最终法律裁决、这些裁决的修订,以及关于地下水数据的年度详细报告。

(a)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 除(e)款另有规定外,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已裁决区域,或符合以下任一已裁决区域水权裁决要求的地方机构:
(1)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1) 博蒙特盆地。
(2)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2) 布赖特盆地。
(3)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3) 中央盆地。
(4)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4) 奇诺盆地。
(5)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5) 库卡蒙加盆地。
(6)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6) 康明斯盆地。
(7)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7) 戈利塔盆地。
(8)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8) 莱特尔盆地。
(9)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9) 圣加布里埃尔主盆地。
(10)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10) 莫哈韦盆地地区。
(11)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11) 普恩特盆地。
(12)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12) 雷蒙德盆地。
(13)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13) 里亚尔托-科尔顿盆地。
(14)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14) 河滨盆地。
(15)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15) 圣贝纳迪诺盆地地区。
(16)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16) 圣哈辛托盆地。
(17)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17) 圣玛格丽塔河流域。
(18)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18) 圣玛丽亚谷盆地。
(19)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19) 圣保拉盆地。
(20)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20) 斯科特河水系。
(21)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21) 海滨盆地。
(22)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22) 六个盆地。
(23)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23) 特哈查比盆地。
(24)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24) 洛杉矶河上游地区。
(25)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25) 沃伦谷盆地。
(26)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a)(26) 西海岸盆地。
(b)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b) 如果高等法院发布最终判决、命令或裁定,羚羊谷地下水案件(司法委员会协调程序编号4408)中涉及的羚羊谷盆地应根据本条被视为已裁决盆地。
(c)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c) 因约县内根据《洛杉矶市诉因约县监事会等》(因约县案件号12908)约定判决条款管理的任何地下水盆地或其部分,应根据本条被视为已裁决区域。
(d)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d) 如果高等法院发布最终判决、命令或裁定,洛斯奥索斯社区服务区诉南加州水务公司[金州水务公司]等(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高等法院案件号CV 040126)中涉及的洛斯奥索斯地下水盆地应根据本条被视为已裁决盆地。
(e)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e) 如果裁决行动仅确定了盆地一部分区域的地下水开采权,则(a)、(b)、(c)和(d)款仅适用于裁决行动已确定这些权利的区域。
(f)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f)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f)(a)款中确定的盆地内的水务总监或地方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f)(1) 在2016年4月1日之前,向部门提交一份管辖最终判决或其他司法命令或裁定的副本,以及在2016年4月1日之前生效的任何修订。
(2)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f)(2) 在法院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向部门提交法院在2016年4月1日或之后对管辖最终判决或其他司法命令或裁定所作并生效的任何修订的副本。
(3)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f)(3) 在2016年4月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年,向部门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以下信息,以裁决所涉盆地部分可用的范围为准:
(A)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f)(3)(A) 地下水位数据,除非已根据第10932条另行提交。
(B)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f)(3)(B) 识别前一个水文年地下水开采量的年度汇总数据。
(C)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f)(3)(C) 用于或可用于地下水补给或替代用途的地表水供应。
(D)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f)(3)(D) 总用水量。
(E)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f)(3)(E) 地下水储量变化。
(F)CA 水法典 Code § 10720.8(f)(3)(F) 提交给法院的年度报告。

Section § 107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包括水务委员会和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在内的各个州机构,在制定、更新或执行规章制度时,必须考虑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和相关政策。简而言之,任何时候,只要它们制定或修改任何影响水资源的事项,都必须考虑这些可持续性计划。

所有相关的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委员会、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部门以及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在修订或采纳政策、法规或标准,或在发布命令或决定时,凡属相关情况,均应考虑本部分的政策以及根据本部分通过的任何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