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地下水管理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
Section § 10727
在加州,每个中等或高优先级的地下水盆地都需要一个可持续发展计划,该计划由一个被称为“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的地方机构负责制定。这个计划对于实现州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至关重要,并且可以以现有计划为基础。该计划可以有几种形式:它可以是由一个机构为整个盆地制定的单一计划;也可以是由多个机构制定的单一计划;或者是由不同机构实施的多个协调计划,这些计划由一份单一协议进行规范。
Section § 10727.2
本节概述了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的要求。计划应描述含水层系统的物理特征,包括历史数据、地下水位和水质,以及与地表水的相互作用。计划还必须包括盆地和补给区的地图,以及在20年内实现可持续性的可衡量目标,并可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获得延期。
计划中包含监测和管理地下水位、水质、地面沉降和补给区的指导方针。计划应总结监测地点和协议,以确保有效的地下水管理。
Section § 10727.4
本节概述了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必须包含的额外要素,这些要素需与地方机构合作制定。它们包括解决咸水入侵和污染等挑战,管理地下水补给,以及实施井口保护和废井计划。
该计划还应侧重于节水、高效管理实践,并努力与各机构协调,以保护地下水质量和数量。它应考虑对依赖地下水的生态系统的影响,并涉及审查土地使用计划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
Section § 10727.6
当多个机构在同一流域内制定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时,它们必须协同合作,使用相同的数据和方法。这种协调确保了在地下水水位、水开采量、地表水供应和总用水量等方面的假设保持一致。它还包括地下水储量变化、水量平衡和可持续开采量等因素。目标是采取统一的方法,有效管理地下水资源。
Section § 10727.8
在制定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之前,负责机构必须向公众和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利益相关方如何参与。他们还应通知受计划影响的任何市或县,并可以组建一个由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咨询小组。该机构应确保计划考虑该地区多元化的社会、文化和经济群体,并让他们参与到整个过程中。
如果计划区域包括一个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公共供水系统,该机构必须通知该委员会。利益相关方包括那些已经监测和报告地下水数据的实体。
Section § 10728
每年,从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通过后的4月1日开始,负责机构必须向部门报告具体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地下水水位数据、前一年开采的地下水量、用于地下水补给的地表水详情、总用水量以及地下水储量的任何变化。
Section § 10728.2
这项法律要求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定期审查其地下水管理计划。该机构必须检查计划的行动是否正在实现其目标,以及这些目标是否有助于维持流域的长期可持续性。如有需要,该机构可以对计划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