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727

Explanation

在加州,每个中等或高优先级的地下水盆地都需要一个可持续发展计划,该计划由一个被称为“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的地方机构负责制定。这个计划对于实现州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至关重要,并且可以以现有计划为基础。该计划可以有几种形式:它可以是由一个机构为整个盆地制定的单一计划;也可以是由多个机构制定的单一计划;或者是由不同机构实施的多个协调计划,这些计划由一份单一协议进行规范。

(a)CA 水法典 Code § 10727(a)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应为每个中等或高优先级盆地制定并实施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以实现根据本部分设立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该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可以纳入、延伸或以根据第2.75部分(自第10750条起)通过的计划为基础。
(b)CA 水法典 Code § 10727(b)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可以是以下任一形式:
(1)CA 水法典 Code § 10727(b)(1) 由一个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制定并实施的、涵盖整个盆地的单一计划。
(2)CA 水法典 Code § 10727(b)(2) 由多个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制定并实施的、涵盖整个盆地的单一计划。
(3)CA 水法典 Code § 10727(b)(3) 受第10727.6条约束,由多个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实施的多个计划,并根据涵盖整个盆地的单一协调协议进行协调。

Section § 10727.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的要求。计划应描述含水层系统的物理特征,包括历史数据、地下水位和水质,以及与地表水的相互作用。计划还必须包括盆地和补给区的地图,以及在20年内实现可持续性的可衡量目标,并可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获得延期。

计划中包含监测和管理地下水位、水质、地面沉降和补给区的指导方针。计划应总结监测地点和协议,以确保有效的地下水管理。

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水法典 Code § 10727.2(a) 对盆地下方含水层系统的物理环境和特征的描述,包括以下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10727.2(a)(1) 历史数据,在可用范围内。
(2)CA 水法典 Code § 10727.2(a)(2) 地下水位、地下水质量、地面沉降以及地下水-地表水相互作用。
(3)CA 水法典 Code § 10727.2(a)(3) 对历史和预计用水需求与供应的总体讨论。
(4)CA 水法典 Code § 10727.2(a)(4) 一张详细说明盆地面积以及覆盖该盆地并已制定或正在制定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的地下水可持续性机构边界的地图。
(5)CA 水法典 Code § 10727.2(a)(5) 一张识别盆地现有和潜在补给区的地图。该地图或多张地图应识别对地下水盆地补给有实质性贡献的现有补给区。该地图或多张地图应在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通过后提供给相应的当地规划机构。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27.2(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27.2(b)(1) 可衡量的目标,以及以五年为增量的中期里程碑,以在计划实施后20年内实现盆地的可持续性目标。
(2)CA 水法典 Code § 10727.2(b)(2) 描述该计划如何帮助实现每个目标,以及每个目标如何旨在实现盆地地下水长期有益利用的可持续性目标。
(3)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27.2(b)(3)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27.2(b)(3)(A)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应地下水可持续性机构的请求,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部门可批准将20年可持续性时限延长最多5年。如果地下水可持续性机构已开始实施子段 (B) 的第 (iii) 项所述的工作计划,部门可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批准第二次延长最多5年。
(B)CA 水法典 Code § 10727.2(b)(3)(A)(B) 如果地下水可持续性机构执行以下所有事项,部门可根据本款批准延期:
(i)CA 水法典 Code § 10727.2(b)(3)(A)(B)(i) 证明需要延期。
(ii)CA 水法典 Code § 10727.2(b)(3)(A)(B)(ii) 已在实现可持续性目标方面取得进展,这通过其在实现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中确定的里程碑方面的进展来证明。
(iii)CA 水法典 Code § 10727.2(b)(3)(A)(B)(iii) 采纳一份在延期期间实现可持续性目标的可行工作计划。
(4)CA 水法典 Code § 10727.2(b)(4) 该计划可以,但并非必须,处理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发生且尚未纠正的不良后果。尽管有第 (1) 至 (3) 款(含)的规定,地下水可持续性机构有权决定是否为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发生且尚未纠正的不良后果设定可衡量的目标以及实现任何目标的时限。
(c)CA 水法典 Code § 10727.2(c) 规划和实施期限。
(d)CA 水法典 Code § 10727.2(d) 与以下内容相关的组成部分,视适用于盆地的情况而定:
(1)CA 水法典 Code § 10727.2(d)(1) 盆地内地下水水位的监测和管理。
(2)CA 水法典 Code § 10727.2(d)(2) 地下水质量、地下水质量退化、非弹性地面沉降以及直接影响地下水位或质量或由盆地地下水抽取引起的地表径流和地表水质量变化的监测和管理。
(3)CA 水法典 Code § 10727.2(d)(3) 缓解超采。
(4)CA 水法典 Code § 10727.2(d)(4) 计划中确定的补给区如何实质性地促进盆地的补给。
(5)CA 水法典 Code § 10727.2(d)(5) 对用于或可用于地下水补给或替代用途的地表水供应的描述。
(e)CA 水法典 Code § 10727.2(e) 对监测地下水位、地下水质量、地面沉降、河流流量、降水、蒸发和潮汐影响的每个地点的监测站点类型、测量类型和监测频率的总结。该计划应包括监测信息的总结,例如井深、筛管段和监测的含水层区域,以及所依赖的井类型(包括公共井、灌溉井、家用井、工业井和监测井)的总结。
(f)CA 水法典 Code § 10727.2(f) 监测协议,旨在检测地下水位、地下水质量、对于已确定沉降为潜在问题的盆地的非弹性地表沉降,以及直接影响地下水位或质量或由盆地地下水抽取引起的地表水流量和质量的变化。监测协议应旨在生成促进高效和有效地下水管理的信息。

Section § 10727.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必须包含的额外要素,这些要素需与地方机构合作制定。它们包括解决咸水入侵和污染等挑战,管理地下水补给,以及实施井口保护和废井计划。

该计划还应侧重于节水、高效管理实践,并努力与各机构协调,以保护地下水质量和数量。它应考虑对依赖地下水的生态系统的影响,并涉及审查土地使用计划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

除了第10727.2条的规定外,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还应在适当情况下并与适当的地方机构合作,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水法典 Code § 10727.4(a) 咸水入侵的控制。
(b)CA 水法典 Code § 10727.4(b) 井口保护区和补给区。
(c)CA 水法典 Code § 10727.4(c) 受污染地下水的迁移。
(d)CA 水法典 Code § 10727.4(d) 废井和毁井计划。
(e)CA 水法典 Code § 10727.4(e) 地下水开采的补给。
(f)CA 水法典 Code § 10727.4(f) 实施联合使用或地下储存的活动、机会以及消除其障碍。
(g)CA 水法典 Code § 10727.4(g) 井的建造政策。
(h)CA 水法典 Code § 10727.4(h) 解决地下水污染清理、地下水补给、替代使用、引水储存、节约、水循环利用、输送和开采项目的措施。
(i)CA 水法典 Code § 10727.4(i) 第10902条所定义的有效水管理实践,用于供水和节水方法,以提高用水效率。
(j)CA 水法典 Code § 10727.4(j) 努力与州和联邦监管机构建立关系。
(k)CA 水法典 Code § 10727.4(k) 审查土地使用计划的流程以及与土地使用规划机构协调的努力,以评估可能对地下水质量或数量造成风险的活动。
(l)CA 水法典 Code § 10727.4(l) 对依赖地下水的生态系统的影响。

Section § 10727.6

Explanation

当多个机构在同一流域内制定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时,它们必须协同合作,使用相同的数据和方法。这种协调确保了在地下水水位、水开采量、地表水供应和总用水量等方面的假设保持一致。它还包括地下水储量变化、水量平衡和可持续开采量等因素。目标是采取统一的方法,有效管理地下水资源。

拟根据第10727条(b)款第(3)项制定和实施多个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的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应当与正在流域内制定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的其他机构进行协调,以确保这些计划在制定时采用相同的数据和方法,用于以下假设:
(a)CA 水法典 Code § 10727.6(a) 地下水水位数据。
(b)CA 水法典 Code § 10727.6(b) 地下水开采数据。
(c)CA 水法典 Code § 10727.6(c) 地表水供应。
(d)CA 水法典 Code § 10727.6(d) 总用水量。
(e)CA 水法典 Code § 10727.6(e) 地下水储量变化。
(f)CA 水法典 Code § 10727.6(f) 水量平衡。
(g)CA 水法典 Code § 10727.6(g) 可持续开采量。

Section § 10727.8

Explanation

在制定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之前,负责机构必须向公众和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利益相关方如何参与。他们还应通知受计划影响的任何市或县,并可以组建一个由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咨询小组。该机构应确保计划考虑该地区多元化的社会、文化和经济群体,并让他们参与到整个过程中。

如果计划区域包括一个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公共供水系统,该机构必须通知该委员会。利益相关方包括那些已经监测和报告地下水数据的实体。

(a)CA 水法典 Code § 10727.8(a) 在启动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的制定之前,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应向公众和部门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利益相关方可以参与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的方式。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应向计划覆盖地理区域内的任何市、县或市县的立法机构提供该书面声明。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可以任命并咨询一个由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以制定和实施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应在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制定和实施之前及期间,鼓励地下水盆地内人口中多元化的社会、文化和经济群体积极参与。如果计划覆盖的地理区域包括一个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公共供水系统,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应向该委员会提供书面声明。
(b)CA 水法典 Code § 10727.8(b) 就本节而言,利益相关方包括第10927节中列出的、正在监测和报告由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管理的地下水盆地全部或部分地下水水位的实体。

Section § 10728

Explanation

每年,从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通过后的4月1日开始,负责机构必须向部门报告具体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地下水水位数据、前一年开采的地下水量、用于地下水补给的地表水详情、总用水量以及地下水储量的任何变化。

在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通过后的次年4月1日,以及此后每年,地下水可持续性机构应向部门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所管理的流域的以下信息:
(a)CA 水法典 Code § 10728(a) 地下水水位数据。
(b)CA 水法典 Code § 10728(b) 识别前一水文年度地下水开采量的年度汇总数据。
(c)CA 水法典 Code § 10728(c) 用于或可用于地下水补给或替代用途的地表水供应。
(d)CA 水法典 Code § 10728(d) 总用水量。
(e)CA 水法典 Code § 10728(e) 地下水储量变化。

Section § 1072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定期审查其地下水管理计划。该机构必须检查计划的行动是否正在实现其目标,以及这些目标是否有助于维持流域的长期可持续性。如有需要,该机构可以对计划进行修改。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应定期评估其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评估流域内可能需要修改计划或管理目标的不断变化的条件,并可调整计划中的组成部分。计划评估应侧重于确定计划下的行动是否正在实现计划的管理目标,以及这些目标是否正在实现流域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Section § 1072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可以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制定或修改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他们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90天通知受影响的市或县。该机构必须考虑这些市或县的反馈意见,并且必须与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请求会面的任何市或县进行协商。该法律不阻止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就该计划进行其他形式的沟通。

Section § 1072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根据本章制定和通过计划时,不需要遵守《公共资源法》第13部的规定。但是,因这些计划而实施的任何具体项目,仍必须遵守第13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