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地下水管理国家干预
Section § 10735
本节定义了加州地下水管理相关的关键术语。“长期超采状况”是指地下水盆地持续取水量超过其补给量的情况,如果管理得当,干旱期间的短缺不计在内。
“人”一词包括个人和各种组织,例如企业和政府实体,并且在某些法律下可以延伸到联邦或部落实体。
“考察盆地”是指被委员会认定需要管理的地下水盆地。“互联地表水的显著枯竭”是指与盆地相连的地表水大幅减少,对地表水的有益用途产生不利影响。
Section § 10735.2
本节规定,如果地方机构未能在规定截止日期前采取必要行动管理其水资源,例如未成立相关机构或未制定充分的可持续发展计划,委员会可将某个地下水盆地认定为“试用期盆地”。本节还涉及盆地当前管理失败的情况。在某些条件下存在豁免,如果委员会认为取水具有影响,可要求更具体的取水报告。此外,如果法律问题或挑战导致机构成立延迟,委员会可相应延迟试用期指定。最后,盆地中任何达到其目标的部分都可以避免进入试用期状态。
Section § 10735.4
Section § 10735.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地下水盆地因存在某些不足而被标记为“试用”状态时会发生什么。首先,委员会会指出具体问题,并考虑采取行动加以解决。他们可能会要求相关部门在90天内向地方机构提供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如果地方机构在一年内未能解决这些问题,委员会可以制定一项临时计划来有效管理该盆地。
Section § 10735.8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为那些面临问题的地下水盆地(例如长期过度取水或地下水使用损害附近河流或湖泊的情况)制定一项临时计划。这项临时计划将列出解决这些问题所需的步骤、时间表以及如何检查其有效性。
该计划可能包括限制地下水开采量、解决物理问题以及管理与盆地相连的地表水权利的规则。它必须尊重现有的水权,并且可以包含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计划。临时计划制定后,当地的地下水机构或法院可以请求委员会审查他们自己的可持续发展计划是否足以解决问题。如果足够,委员会可能会取消或修改临时计划。
在2025年之前,委员会不会针对地下水影响地表水的问题制定临时计划。最后,本规定不改变现有的水权或委员会的其他权力。
Section § 10736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委员会在通过或修订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决定或临时计划时必须遵循的程序。委员会必须通过其网站提前至少90天发布任何听证会的通知,并通知相关的市或县。抽取水的人员或已请求特别通知的人员必须提前至少60天收到通知。委员会可以制定或修改水资源管理所需的法规,并且某些政府程序不适用,除非是制定特定法规或紧急规定。
Section § 10736.2
Section § 10736.6
本节解释,如果个人或实体从正在调查的流域取水,委员会可能会要求他们提交技术或监测报告。制作这些报告的费用应与其必要性和实用性相关。如果报告会造成重复工作或需要评估累积影响,委员会可以要求分摊费用。
报告或费用分摊的命令会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邮件送达,接收方可以在 30 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如果没有请求,命令将生效。委员会还可以为特定人群制定更广泛的法规。
如果需要,委员会可以审查和修改这些命令或法规。委员会被允许检查财产以确保合规,并且如果需要,他们可以获得检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