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73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地下水管理相关的关键术语。“长期超采状况”是指地下水盆地持续取水量超过其补给量的情况,如果管理得当,干旱期间的短缺不计在内。

“人”一词包括个人和各种组织,例如企业和政府实体,并且在某些法律下可以延伸到联邦或部落实体。

“考察盆地”是指被委员会认定需要管理的地下水盆地。“互联地表水的显著枯竭”是指与盆地相连的地表水大幅减少,对地表水的有益用途产生不利影响。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水法典 Code § 10735(a) “长期超采状况”指地下水盆地的一种状况,其中长期(通常为10年或更长时间)内平均每年取水量超过盆地长期平均年供水量,加上任何临时盈余。如果取水和补给得到必要管理,以确保干旱期间地下水位或储量的减少能够通过其他时期地下水位或储量的增加来抵消,则干旱期间的超采不足以构成长期超采状况。
(b)CA 水法典 Code § 10735(b) “人”指任何个人、商号、协会、组织、合伙企业、商业实体、信托、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共机构,包括任何市、县、市县合一政府、区、联合权力机构、州,或这些实体的任何机构或部门。“人”包括,在联邦或部落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并受第10720.3条 (c) 和 (d) 款所述限制的约束,美国、联邦政府的部门、机构或工具、印第安部落、经授权的印第安部落组织或州际机构。
(c)CA 水法典 Code § 10735(c) “考察盆地”指委员会已根据第10735.2条作出决定的盆地。
(d)CA 水法典 Code § 10735(d) “互联地表水的显著枯竭”指与盆地水文相连的地表水流量或水位的减少,使得减少的地表水流量或水位对地表水的有益用途产生显著且不合理的不利影响。

Section § 10735.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地方机构未能在规定截止日期前采取必要行动管理其水资源,例如未成立相关机构或未制定充分的可持续发展计划,委员会可将某个地下水盆地认定为“试用期盆地”。本节还涉及盆地当前管理失败的情况。在某些条件下存在豁免,如果委员会认为取水具有影响,可要求更具体的取水报告。此外,如果法律问题或挑战导致机构成立延迟,委员会可相应延迟试用期指定。最后,盆地中任何达到其目标的部分都可以避免进入试用期状态。

(a)CA 水法典 Code § 10735.2(a) 委员会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如果发现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适用于某个盆地,则可将该高优先级或中优先级盆地指定为试用期盆地:
(1)CA 水法典 Code § 10735.2(a)(1) 在2017年6月30日之后,未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A)CA 水法典 Code § 10735.2(a)(1)(A)  地方机构已决定成为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并打算为整个盆地制定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
(B)CA 水法典 Code § 10735.2(a)(1)(B)  多个地方机构已成立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或准备了协议,以制定一个或多个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这些计划将共同作为整个盆地的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
(C)CA 水法典 Code § 10735.2(a)(1)(C)  地方机构已提交替代方案,该方案已根据第10733.6节获得批准或正在等待批准。如果部门根据第10733.6节不批准替代方案,则委员会在部门不批准替代方案后至少180天内不得根据本款采取行动。
(2)CA 水法典 Code § 10735.2(a)(2)  盆地受第10720.7节(a)款(1)项约束,且在2020年1月31日之后,未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A)CA 水法典 Code § 10735.2(a)(2)(A)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已为整个盆地采纳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
(B)CA 水法典 Code § 10735.2(a)(2)(B)  多个地方机构已采纳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这些计划共同作为整个盆地的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
(C)CA 水法典 Code § 10735.2(a)(2)(C) 部门已根据第10733.6节批准替代方案。
(3)CA 水法典 Code § 10735.2(a)(3) 盆地受第10720.7节(a)款(1)项约束,且在2020年1月31日之后,部门经与委员会协商,认定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不充分,或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未以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方式实施。
(4)CA 水法典 Code § 10735.2(a)(4) 盆地受第10720.7节(a)款(2)项约束,且在2022年1月31日之后,未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A)CA 水法典 Code § 10735.2(a)(4)(A)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已为整个盆地采纳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
(B)CA 水法典 Code § 10735.2(a)(4)(B) 多个地方机构已采纳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这些计划共同作为整个盆地的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
(C)CA 水法典 Code § 10735.2(a)(4)(C) 部门已根据第10733.6节批准替代方案。
(5)CA 水法典 Code § 10735.2(a)(5) 盆地受第10720.7节(a)款(2)项约束,且已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A)CA 水法典 Code § 10735.2(a)(5)(A) 在2022年1月31日之后,已发生以下两种情况:
(i)CA 水法典 Code § 10735.2(a)(5)(A)(i) 部门经与委员会协商,认定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不充分,或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未以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方式实施。
(ii)CA 水法典 Code § 10735.2(a)(5)(A)(ii) 委员会认定盆地处于长期超采状态。
(B)CA 水法典 Code § 10735.2(a)(5)(B) 在2025年1月31日之后,已发生以下两种情况:
(i)CA 水法典 Code § 10735.2(a)(5)(B)(i) 部门经与委员会协商,认定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不充分,或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未以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方式实施。
(ii)CA 水法典 Code § 10735.2(a)(5)(B)(ii) 委员会认定盆地处于地下水开采导致相互连接的地表水显著枯竭的状态。
(b)CA 水法典 Code § 10735.2(b) 在作出与(a)款(3)项或(5)项相关的认定或调查结果时,部门和委员会可依赖部门根据第10章(自第10733节起)编制的定期评估。委员会可要求部门利用根据第10章(自第10733节起)制定的法规进行额外评估,并根据本节作出认定。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部门根据本款提供的任何认定,并提供至少30天供公众评论。
(c)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35.2(c)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35.2(c)(1)   如果某类或某类别的开采受地方计划或方案约束,且该计划或方案充分管理了该计划或方案适用盆地部分的地下水,或者如果这些开采可能对盆地取水产生最小影响,则该认定可将这些开采排除在根据第2部第5.2部分(自第5200节起)的报告要求之外。

Section § 10735.4

Explanation
当某个地方地下水区域(称为“盆地”)因特定问题被标记为“试用”时,地方机构有180天时间来解决这些问题。州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调解员,协助解决任何冲突并寻找解决方案。如果地方机构在此期间表现出显著进展,它们可能会获得更多时间。如果问题仍未解决,委员会可以制定一项临时计划来处理这些问题。

Section § 1073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地下水盆地因存在某些不足而被标记为“试用”状态时会发生什么。首先,委员会会指出具体问题,并考虑采取行动加以解决。他们可能会要求相关部门在90天内向地方机构提供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如果地方机构在一年内未能解决这些问题,委员会可以制定一项临时计划来有效管理该盆地。

(a)CA 水法典 Code § 10735.6(a) 如果委员会根据第10735.2条(a)款第(3)项或第(5)项将一个盆地指定为试用盆地,委员会应查明具体缺陷并确定解决缺陷的潜在行动。委员会可要求部门在指定试用盆地后的90天内,向地方机构提供纠正缺陷的技术建议。
(b)CA 水法典 Code § 10735.6(b) 如果委员会经与部门协商,确定地方机构尚未纠正导致该盆地被指定为试用盆地的缺陷,委员会可在根据第10735.2条(a)款第(3)项或第(5)项指定该盆地一年后,根据第10735.8条为该试用盆地制定临时计划。

Section § 1073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为那些面临问题的地下水盆地(例如长期过度取水或地下水使用损害附近河流或湖泊的情况)制定一项临时计划。这项临时计划将列出解决这些问题所需的步骤、时间表以及如何检查其有效性。

该计划可能包括限制地下水开采量、解决物理问题以及管理与盆地相连的地表水权利的规则。它必须尊重现有的水权,并且可以包含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计划。临时计划制定后,当地的地下水机构或法院可以请求委员会审查他们自己的可持续发展计划是否足以解决问题。如果足够,委员会可能会取消或修改临时计划。

在2025年之前,委员会不会针对地下水影响地表水的问题制定临时计划。最后,本规定不改变现有的水权或委员会的其他权力。

(a)CA 水法典 Code § 10735.8(a) 委员会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可以为试用期流域采纳一项临时计划。
(b)CA 水法典 Code § 10735.8(b) 临时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10735.8(b)(1) 确定为纠正长期超采状况或地下水开采导致互联地表水显著枯竭的状况所必需的行动,包括对任何个人采取适当行动的建议。
(2)CA 水法典 Code § 10735.8(b)(2) 将要采取的行动的时间表。
(3)CA 水法典 Code § 10735.8(b)(3) 对将要进行的监测的说明,以确定计划的有效性。
(c)CA 水法典 Code § 10735.8(c) 临时计划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10735.8(c)(1) 地下水开采限制。
(2)CA 水法典 Code § 10735.8(c)(2) 物理解决方案。
(3)CA 水法典 Code § 10735.8(c)(3) 与流域相连的地表水权利管理原则和指导方针。
(d)CA 水法典 Code § 10735.8(d) 除 (e) 款另有规定外,临时计划应符合水权优先顺序,并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条第2款的约束。
(e)CA 水法典 Code § 10735.8(e) 委员会应在其临时计划中纳入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或计划的任何要素,只要委员会认为其符合流域该部分的可持续性目标或将有助于实现流域的可持续性目标。如果委员会判断,裁决行动可以作为临时计划的一部分加以依赖,无论是在整个流域还是在流域内的某个区域,委员会可以依赖或将该裁决的要素纳入委员会通过的临时计划中。
(f)CA 水法典 Code § 10735.8(f) 在开展可能影响试用期流域的活动时,州实体应遵守委员会根据本节通过的临时计划,除非法律另有指示或授权,且州实体应书面告知委员会不遵守临时计划的依据。
(g)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35.8(g)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35.8(g)(1) 委员会根据本节通过临时计划后,经以下任一方的申请,委员会应确定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或裁决行动是否足以消除长期超采状况或地下水开采导致互联地表水显著枯竭的状况:
(A)CA 水法典 Code § 10735.8(g)(1)(A) 已为试用期流域或其一部分通过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的地下水可持续性机构。
(B)CA 水法典 Code § 10735.8(g)(1)(B) 依据在试用期流域的裁决行动中作出的司法命令或判决,获授权提交申请的人。
(2)CA 水法典 Code § 10735.8(g)(2) 委员会应在申请完整后的90天内,对根据第 (1) 款提交的申请采取行动。如果委员会经与部门协商,确定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或裁决行动是充分的,委员会应撤销其为试用期流域通过的临时计划,但第 (3) 和 (4)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3)CA 水法典 Code § 10735.8(g)(3) 应申请人的请求,委员会可以修订根据本节通过的临时计划,以消除临时计划的部分内容,同时允许临时计划的其他部分继续有效。
(4)CA 水法典 Code § 10735.8(g)(4) 如果委员会确定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保证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或司法命令或判决将得到实施,委员会可以拒绝撤销根据本节通过的临时计划。
(5)CA 水法典 Code § 10735.8(g)(5) 本款不限制委员会根据本节暂停其程序或基于地下水可持续性机构或裁决行动所取得的进展撤销或修订临时计划的权力,即使委员会无法根据第 (1) 款作出充分性认定。
(h)CA 水法典 Code § 10735.8(h) 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州委员会不得根据本节制定临时计划,以纠正地下水开采导致互联地表水显著枯竭的状况。
(i)CA 水法典 Code § 10735.8(i) 委员会根据本节通过临时计划的权力不改变确立水权优先顺序的法律或委员会的任何其他权力。

Section § 107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委员会在通过或修订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决定或临时计划时必须遵循的程序。委员会必须通过其网站提前至少90天发布任何听证会的通知,并通知相关的市或县。抽取水的人员或已请求特别通知的人员必须提前至少60天收到通知。委员会可以制定或修改水资源管理所需的法规,并且某些政府程序不适用,除非是制定特定法规或紧急规定。

(a)CA 水法典 Code § 10736(a) 委员会应根据准立法行动程序,通过或修订第10735.2条或第10735.8条规定的决定或临时计划。
(b)CA 水法典 Code § 10736(b) 委员会应按以下方式提供第10735.2条(a)款或第10735.8条(a)款所述听证会的通知:
(1)CA 水法典 Code § 10736(b)(1) 听证会前至少90天,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听证会通知。
(2)CA 水法典 Code § 10736(b)(2) 听证会前至少90天,委员会应通知部门以及盆地任何部分所在的每个市、县或市县。
(3)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36(b)(3)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36(b)(3)(A) 就本款而言,“委员会指定的地方区域”和“地方机构”的含义与第5009条中的定义相同。
(B)CA 水法典 Code § 10736(b)(3)(A)(B) 听证会前至少60天,委员会应通过邮件或电子邮件向委员会已知的所有从盆地抽取水或提议抽取水的人员,或根据本部分向委员会提出书面或电子邮件特别听证通知请求的人员发送通知。如果盆地的任何部分位于委员会指定的地方区域内,地方机构根据第5009条(d)款(4)项提供给委员会的记录应包括地方机构已知的所有从盆地抽取水的人员和实体的姓名和地址,委员会应通过邮件或电子邮件向这些人发送通知。
(c)CA 水法典 Code § 10736(c) 委员会应根据程序的性质和可能受影响的人员,酌情提供修改或废止第10735.2条或第10735.8条规定的决定或计划的程序通知。
(d)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36(d)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36(d)(1) 除(2)项和(3)项另有规定外,《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二部第一章第三点五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根据第10735.2条或第10735.8条授权的任何行动。
(2)CA 水法典 Code § 10736(d)(2) 委员会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二部第一章第三点五章(自第11340条起)制定法规,规定通过决定或计划的程序。
(3)CA 水法典 Code § 10736(d)(3) 如果委员会确定紧急法规对于根据第1529.5条授权的费用的分配、管理或收取是合理必要的,委员会可以根据第1530条制定适用或解释本部分的法规。

Section § 107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公共资源法典》中被称为第13部的一些环境审查程序,不适用于水务委员会的特定行动,也不适用于临时水资源管理计划的通过或修订。但是,如果一个项目是为了执行临时计划中概述的行动而实施的,那么该项目仍然需要遵守第13部的环境审查标准。

Section § 10736.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以违反临时水资源管理计划规定的方式取水或用水,他们不能将这种非法取水或用水作为法庭证据,来证明其拥有用水权。

Section § 10736.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个人或实体从正在调查的流域取水,委员会可能会要求他们提交技术或监测报告。制作这些报告的费用应与其必要性和实用性相关。如果报告会造成重复工作或需要评估累积影响,委员会可以要求分摊费用。

报告或费用分摊的命令会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邮件送达,接收方可以在 30 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如果没有请求,命令将生效。委员会还可以为特定人群制定更广泛的法规。

如果需要,委员会可以审查和修改这些命令或法规。委员会被允许检查财产以确保合规,并且如果需要,他们可以获得检查令。

(a)CA 水法典 Code § 10736.6(a) 委员会可以命令从受本章调查或程序管辖的流域中抽取或使用水的人,按照委员会的规定,准备并向委员会提交与该个人或实体抽取或使用水相关的任何技术或监测计划报告。个人在准备这些报告时产生的费用应与报告的必要性以及从报告中获得的益处保持合理关系。如果准备单独报告会导致重复工作,或者如果报告对于评估多项引水或用水的累积效应是必要的,委员会可以命令受本款管辖的任何人支付准备报告的合理份额费用。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36.6(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736.6(b)(1) 根据本条发出的命令,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邮件送达给提交技术或监测计划报告或支付报告准备费用份额的当事人。除非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发出命令,否则该命令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在送达后 30 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如果当事人在该 30 天期限内未请求举行听证会,则该命令将按原样生效。如果当事人在该 30 天期限内请求举行听证会,委员会可以在举行听证会后通过一项决定和命令。
(2)CA 水法典 Code § 10736.6(b)(2) 委员会可以不按照第 (1) 款规定的程序通过针对特定人员的命令,而是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二部第一章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通过适用于某一类别或某类人员的法规。
(c)CA 水法典 Code § 10736.6(c) 经个人申请或委员会主动,委员会可以根据 (b) 款规定的程序,审查和修订根据本条发出的命令或通过的法规。
(d)CA 水法典 Code § 10736.6(d) 在根据本部分进行调查或程序时,委员会可以检查个人的财产或设施,以确定本部分的宗旨是否得到实现,并确定是否遵守本部分。委员会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第 13 编(自第 1822.50 条起)规定的程序,为根据本款进行的检查获取检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