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维护和更新《加州水计划》的流程。该计划是可持续管理本州水资源的综合策略。该计划必须每五年更新一次,州政府必须向立法机构报告这些更新。为协助更新,设立了一个咨询委员会,由农业、政府、商业和环境等不同领域的代表组成,以提供指导。公众可以参加咨询会议并对计划草案提出意见。他们的反馈意见将被纳入最终版本。

(a)CA 水法典 Code § 10004(a) 本州水资源有序协调的控制、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计划,即在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题为《加州水资源》的第1号公报、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题为《加州水资源利用与需求》的第2号公报以及本部门题为《加州水计划》的第3号公报中阐明和描述的计划,连同对该计划的任何必要修订、补充和增补,应被称为“加州水计划”。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004(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004(b)(1) 本部门应在2003年12月3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五年更新《加州水计划》。本部门应在发布更新计划的立法会议上,向立法机构报告《加州水计划》更新中包含的修订、补充和增补,连同本部门的结论和建议摘要。
(2)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004(b)(2)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004(b)(2)(A) 本部门应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由农业和城市供水商、地方政府、商业、农业生产和环境利益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代表组成,以协助本部门更新《加州水计划》。本部门在执行本节时应咨询咨询委员会。本部门应向任何要求通知的感兴趣的个人或实体提供咨询委员会会议的书面通知。会议应向公众开放。
(B)CA 水法典 Code § 10004(b)(2)(A)(B) 本部门可以增加咨询委员会成员,以实现第10004.7节的目的。额外的咨询委员会成员可以包括来自环境公平领域、地方供水机构以及气候科学、气候科学解决方案、水储存、水输送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研究人员和专家。
(3)CA 水法典 Code § 10004(b)(3) 本部门应请求发布更新后的《加州水计划》初稿,供全州感兴趣的个人和实体审查和评论。本部门应为这些个人和实体提供机会,就初稿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本部门在准备最终出版的更新后的《加州水计划》时应考虑这些意见。

Section § 10004.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加州水资源部更新《加州水计划》,其中应包含满足未来用水需求的不同策略。计划应讨论诸如开发新水储存、节约用水、水循环利用、海水淡化、联合利用水资源和水权转让等方法。它还应考虑改变水价政策可能如何影响用水量。此外,计划必须评估每种策略的优缺点,并确定所需的任何联邦或州批准或许可。

作为部门根据第10004条(b)款更新《加州水计划》的要求之一,部门应在计划中纳入对各种策略的讨论,包括但不限于与开发新水储存设施、节约用水、水循环利用、海水淡化、联合用水和水权转让相关的策略,以满足该州未来的用水需求。部门还应讨论替代水价政策改变当前和预计用水量的潜力。部门应在计划中纳入对每种策略潜在优缺点以及为实施该策略的各个组成部分预计所需的所有联邦和州许可、批准或权利的识别。

Section § 100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每五年更新《加州水计划》的流程。它要求水资源部进行一项详细研究,以确定加州未来需要多少水。该部门还必须提出满足这些需求的建议。他们必须咨询一个咨询委员会,并发布初步调查结果,允许公众审查和提供意见。

这项研究将涵盖各种因素,例如降雨和河流的水源供应、地下水供应,以及当前和未来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住宅和工业部门。它还关注环境用水需求、人口变化以及不同环境下的用水情况。该法律强调评估节水、水循环和再利用。该部门还必须考虑不同的水价政策是否会影响用水模式。

最后,该法律规定,数据更新不必超出研究所需的范围。

(a)CA 水法典 Code § 10004.6(a) 作为根据第10004条(b)款每五年更新《加州水计划》的一部分,该部门应进行一项研究,以确定满足该州未来需求所需的水量,并推荐满足这些需求的计划、政策和设施。
(b)CA 水法典 Code § 10004.6(b) 该部门在执行本条时,应咨询根据第10004条(b)款设立的咨询委员会。
(c)CA 水法典 Code § 10004.6(c) 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在发布《加州水计划》的每次后续更新前一年,该部门应发布一份研究依据的假设和其他估计的初步草案,供全州感兴趣的人士和实体审查和评论。该部门应向这些人士和实体提供机会,就初步草案提交书面或口头评论。该部门在采纳研究的最终假设和估计时应考虑这些文件。为执行本款的目的,该部门应至少发布与以下所有内容相关的假设和其他估计:
(1)CA 水法典 Code § 10004.6(c)(1) 流域水文,包括年降雨量、估计的未受阻碍的径流量、消耗量和耗水量。
(2)CA 水法典 Code § 10004.6(c)(2) 地下水供应,包括可持续产量的估计、恢复超采盆地所需的供应量,以及因污染和其他地下水污染物而损失的供应量。
(3)CA 水法典 Code § 10004.6(c)(3) 当前和预计的土地利用模式,包括住宅、商业、工业、农业和未开发土地的组合。
(4)CA 水法典 Code § 10004.6(c)(4) 环境用水需求,包括监管的河道内流量要求、非监管的河道内使用,以及湿地、保护区、避难所和其他受管理和未管理的自然资源土地的用水需求。
(5)CA 水法典 Code § 10004.6(c)(5) 当前和预计的人口。
(6)CA 水法典 Code § 10004.6(c)(6) 当前和预计的用水量,用于以下所有方面:
(A)CA 水法典 Code § 10004.6(c)(6)(A) 单户住宅的室内用水。
(B)CA 水法典 Code § 10004.6(c)(6)(B) 单户住宅的室外用水。
(C)CA 水法典 Code § 10004.6(c)(6)(C) 多户住宅的所有用水。
(D)CA 水法典 Code § 10004.6(c)(6)(D) 商业用水。
(E)CA 水法典 Code § 10004.6(c)(6)(E) 工业用水。
(F)CA 水法典 Code § 10004.6(c)(6)(F) 公园和开放空间。
(G)CA 水法典 Code § 10004.6(c)(6)(G) 农业引水和用水。
(7)CA 水法典 Code § 10004.6(c)(7) 主要作物类型的蒸散率,包括灌溉实践造成的蒸发损失估计,以及蒸发减少蒸腾的程度。
(8)CA 水法典 Code § 10004.6(c)(8) 当前和预计的城市和农业节水措施的采纳情况。
(9)CA 水法典 Code § 10004.6(c)(9) 当前和预计的通过水循环和再利用提供的水供应量。
(d)CA 水法典 Code § 10004.6(d) 该部门应讨论替代水价政策改变根据(c)款(6)项确定的当前和预计用水量的潜力。
(e)CA 水法典 Code § 10004.6(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或禁止该部门更新为根据第10004条(b)款更新《加州水计划》所需的任何数据。

Section § 10004.7

Explanation

加州水资源部负责更新《加州水计划》,以改善地下水补给机会,确保不减少用于环境或其他合法目的的水量。他们将与各个委员会和咨询机构合作,提出增强地下水供应的建议,重点关注具有多重效益的项目。

这些建议应详细说明即时机会,估算潜在补给量,解决水文变异性问题,明确法律和监管需求,并探讨财政激励措施。还将确定具体的补给地点,以保护安全饮用水并改善水质。

此外,他们必须评估实施这些策略的成本和效益(包括经济和非经济方面)。重要的是,该法律不会改变当前的水储存、影响水权或优先考虑任何用水类型。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004.7(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004.7(a)(1) 部门作为根据第10004条要求对《加州水计划》进行2028年更新及此后每次更新的一部分,应利用其在可持续地下水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提供可操作的建议,以开发额外的地下水补给机会,增加州地下水盆地的补给量,而不减少可用于环境目的或州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目的的水量。
(2)CA 水法典 Code § 10004.7(a)(2) 部门在执行本节时,应与州委员会、九个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以及根据第10004条 (b) 款设立的咨询委员会协商。
(3)CA 水法典 Code § 10004.7(a)(3) 建议应确定立即机会和潜在的长期解决方案,以增加州的地下水供应,优先考虑多效益项目。 建议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水法典 Code § 10004.7(a)(3)(A) 通过实施建议可能实现的补给量估算。
(B)CA 水法典 Code § 10004.7(a)(3)(B) 考虑到不同的水文地质环境,对可能可用于补给的水量变异性的讨论。
(C)CA 水法典 Code § 10004.7(a)(3)(C) 对补给项目法律和监管要求的识别。
(D)CA 水法典 Code § 10004.7(a)(3)(D) 对可能支持补给项目开发的财政或监管激励措施的讨论。
(E)CA 水法典 Code § 10004.7(a)(3)(E) 对地点以及这些地点的地下水补给如何保护安全饮用水的获取并提供水质效益的识别和描述。
(F)CA 水法典 Code § 10004.7(a)(3)(F) 对促进地下水补给所有效益的最佳实践的识别,包括但不限于:
(i)CA 水法典 Code § 10004.7(a)(3)(F)(i) 关于地下水补给在何处有效并根据第106.3条保护安全饮用水获取的分析。
(ii)CA 水法典 Code § 10004.7(a)(3)(F)(ii) 识别补给不太可能降低地下水质量的区域的制图,基于对水源水质和成分、补给发生土壤特性以及与饮用水井距离的考虑。
(4)CA 水法典 Code § 10004.7(a)(4) 部门应在可行范围内,评估实施这些建议的潜在经济和非经济成本与效益。
(b)CA 水法典 Code § 10004.7(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执行以下任何操作:
(1)CA 水法典 Code § 10004.7(b)(1) 限制或减少现有的地表水储存。
(2)CA 水法典 Code § 10004.7(b)(2) 影响或改变任何水权。
(3)CA 水法典 Code § 10004.7(b)(3) 优先考虑某种用水而非其他用水,定义何为水的有益用途,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本部分下增加的地下水供应的使用方式。
(c)CA 水法典 Code § 10004.7(c)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水法典 Code § 10004.7(c)(1) “地下水补给”是指水从地表或水道底部向下移动并渗入下伏含水层的过程。地下水补给行动包括通过人为控制的方式增加地下水盆地中原水、处理水或再生水的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含水层储存和回收井、注入井、地表漫灌池、农田漫灌、雨水收集、洪水管理盆地和替代补给。
(2)CA 水法典 Code § 10004.7(c)(2) “地下水供应”是指在任何时间点储存在地下,可用于人类使用和环境保护以维持州未来的水。

Section § 10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人通过一项名为《加州水计划》的总计划来管理和利用水资源。该计划指导水资源如何被有效控制、保护和开发。然而,它不授权具体的供水项目或在没有更多立法行动的情况下提供资金,也不阻止任何实体独立开发水资源。

(a)CA 水法典 Code § 10005(a) 特此声明,本州人民对本州水资源由所有个人和实体进行有序协调的控制、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拥有首要利益,并且本州的政策是,《加州水计划》连同对该计划的任何必要修订、补充和增补,被接受为指导本州水资源有序协调的控制、保护、节约、开发、管理和高效利用的总计划。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005(b)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005(b)(a)款所载的声明,在没有进一步立法行动的情况下,不构成对特定项目或调水路线的建设,或由本州提供财政援助的批准,该声明也不应被解释为禁止任何实体开发本州水资源。

Section § 100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水资源部或加州水务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这些听证会将涉及相关方、组织和各种政府机构,以确保本州不同地理区域和利益的代表性。

该部门或应部门要求,加州水务委员会,应与相关人士、组织、地方、州和联邦机构以及代表本州不同地理区域和利益的代表举行一系列听证会。

Section § 10005.2

Explanation

在根据第 10005.1 条举行听证会之前,部门必须通过邮件向所有已要求此类通知并已向部门提供其姓名和地址的人发送关于听证会的通知。

在根据第 10005.1 条举行听证会之前,部门应通过邮件向已请求通知并已向部门提供其姓名和地址的个人和实体发出听证会通知。

Section § 10006

Explanation
本条表明,本法律部分的规定不会改变或取代同一编第3部分的任何内容。

Section § 10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无论本节有任何新规定或变化,财政部或水资源部之前提交的所有申请都将继续有效,并保留其在第6编第2部分中规定的原有地位和优先权。

尽管本部分载有任何规定,财政部或水资源部此前根据第6编第2部分提交的所有申请,应保持有效,并应保留和拥有该第2部分现在或将来所规定的赋予此类申请的地位和优先权。

Section § 10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将联邦中央谷地项目的水转移给地方公共实体,以满足农业和城市需求,具有潜在益处。 州议会希望这些水权转让合同能帮助提振加州经济、造福公众并保护环境。 为此,局长负责与美国垦务局谈判,以确保获得用于州用途的蓄水临时使用权。

Section § 10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与美国垦务局沟通,以便拥有中央谷地项目水权的个人和公共团体,可以在水资源短缺期间,与加州的其他公共实体签订合同,分享这些水,特别是用于家庭、农业或环境保护。

Section § 10011

Explanation
在制定《加州水计划》时,负责人必须在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至少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并向当地水务机构、农业团体、环保人士以及使用出口水的人征求意见。该计划应探讨各种方法来改善和保护三角洲目前的用途和布局,并评估这些方法的利弊。然而,这些措施只有在州预算中拨付了资金的情况下才会实施。

Section § 10013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加州部门在州的水计划中纳入一份关于开发区域和地方水项目的报告。其目的是改善城市、农业和环境的供水,同时减少对调水的依赖。

该报告应涵盖涉及地下水和海水淡化、废水回收以及建设更优水处理设施等技术的项目。它还应涉及双水系统和卤水管线,特别是在新开发项目和现有区域的升级改造中。

部门作为其《公报160-03》编制工作的一部分,应在《加州水计划》中纳入一份关于在本州每个水文区域内(如部门《公报160-98》所述)开发区域和地方水项目的报告,以改善供水,满足市政、农业和环境用水需求,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从其他水文区域调水的需要。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采用苦咸地下水和海水淡化技术的区域和地方水项目、回收水用于产生待回收水的社区内部使用、建设改进的饮用水处理设施以便可以使用被确定为不适宜水源的水,以及建设双水系统和卤水管线,特别是在新开发项目以及在已开发或再开发区域更换水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