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10850(a) 任何基于不遵守本部分规定的理由,对农业供水商的行为或决定提出质疑、审查、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的诉讼或程序,应按以下规定提起:
(1)CA 水法典 Code § 10850(a)(1) 指控未采纳计划的诉讼或程序,应自本部分要求采纳该计划之日起18个月内提起。
(2)CA 水法典 Code § 10850(a)(2) 任何指控某项计划或根据该计划采取的行动不符合本部分规定的诉讼或程序,应自根据第10844条向相关实体提交该计划或计划修正案之日或自采取该行动之日起120天内提起。
(b)CA 水法典 Code § 10850(b) 在基于不遵守本部分规定的理由,对农业供水商的计划或根据该计划采取的行动提出质疑、审查、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的诉讼或程序中,审查范围应仅限于是否存在偏见性滥用自由裁量权。如果农业供水商未按照法律要求的方式行事,或者农业供水商的行动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则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