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2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讨论了加州特定水利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它引用了与羽毛河项目和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引水项目相关的历史报告和计划,这些项目是加州水计划的一部分。水资源部被授权根据先前和未来可能的修改,将这些项目作为中央谷地项目的独立单元进行建设、维护和运营。

加州水资源委员会(State Water Resources Board)于1951年5月发布的题为《关于羽毛河项目和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引水项目作为加州水计划特征的可行性报告》的出版物中列出的单元,经水资源司(Division of Water Resources)于1955年2月发布的题为《羽毛河项目作为加州水计划首期工程的融资和建设方案》的出版物修改,并包括1955年报告第六章中列出的上游特征,但羽毛河南叉的特征除外,并经水资源部(Department of Water Resources)于1959年2月发布的题为《为南加州供水的替代输水系统调查初步总结报告》的第78号公告所载建议进一步修改,并受水资源部可能采纳的此类进一步修改的约束,且此类单元或其部分可由该部建造、维护和运营,其范围和期限由该部确定,作为中央谷地项目(Central Valley Project)的独立单元,与该项目的任何或所有其他单元分离。

Section § 112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圣贝纳迪诺山脉雪松泉修建的、作为羽毛河项目一部分的水库,被命名为“西尔弗伍德湖”。

它还要求在水库处设立一个标志,以表彰W. E. (Ted) Silverwood在水土保持方面的工作。

该法律允许接受公众捐款,用于资助该标志的安装和维护。

位于圣贝纳迪诺山脉雪松泉、作为羽毛河项目一部分而修建的水库,应命名为“西尔弗伍德湖”。
该部门应在水库处竖立一个合适的标志,以纪念W. E. (Ted) Silverwood对水土保持所做的贡献。
该部门被授权接受公众的捐赠和捐款,并将所得款项用于该标志的竖立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