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960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拥有出售水权利的供水商或用水户,您可以签订合同,为节约用水或水回收利用提供资金。然后,您可以将您节约或回收利用的水出售给其他供水商或用水户。

Section § 119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个人或公共机构采取节水措施,减少其用水量时,他们不会丧失使用所节约用水的权利,除非他们与其他用水户签订的任何协议中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119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列出了可以获得援助的各类节水和水资源再生项目。这包括对废水进行高级处理,使其可以用于新用途的项目;改进供水和输水系统的项目;以及加强农场灌溉系统,例如尾水回收和喷灌、滴灌等高效灌溉方法的项目。

本章项下符合援助条件的水资源节约和再生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水法典 Code § 11962(a) 用于市政和工业高级废水处理的项目,以允许将水用于其他目的。
(b)CA 水法典 Code § 11962(b) 用于改进供水和输水设施的项目。
(c)CA 水法典 Code § 11962(c) 用于改进农场灌溉系统的项目,包括尾水回收系统、调节蓄水池以及能够更有效利用水的喷灌、滴灌或其他灌溉系统。

Section § 1196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节约用水或再生水转让或出售合同中包含允许召回水的条款。如果发生召回,合同必须包括至少五年的通知期,除非双方同意不同的期限。

Section § 119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节水或再生水项目只要符合相关债券法的资格要求,就可以通过任何经选民批准的债券法获得资金。

根据本章开发的水资源节约或再生利用项目,如果该项目在其他方面符合任何迄今为止或今后经选民批准的债券法规定的资金申请资格,则可以根据该债券法获得资金。

Section § 119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条款中的规定不适用于州水资源开发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