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50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本条文中的规则必须遵守同一部分中第4章所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114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该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该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及收取由此产生的所有款项,例如费率、费用和收入。

部门应全权负责和控制该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及收取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率、费用和收入。

Section § 11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旦资金到位,相关部门必须立即启动项目建设,并尽可能快地完成。

Section § 114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费用和收入的收取必须继续,直至所有已发行的债券完全付清。

Section § 114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该部门权力,可以为项目资源和设施的使用设定价格、费率和费用。它还可以签订必要的合同和协议以实现其目标。但是,这些合同不能包含针对任何一方或其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的过失或不当行为的赔偿条款。过去对这一部分的立法修改仅仅是对现有法律内容的正式声明。

依照其规定的规章以及条款、限制和条件,该部门可以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a)CA 水法典 Code § 11454(a) 确定并设立该项目提供的资源和设施应予出售和处置的价格、费率和收费。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1454(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1454(b)(1) 签订合同和协议,并采取其认为为实现本部分的宗旨和目标所必需、便利或适宜的一切行动。
(2)CA 水法典 Code § 11454(b)(2) 这些合同和协议可以包含对与该部门签订合同的各方进行赔偿的条款,以实现本部分的宗旨和目标,但这些合同和协议不得包含以下赔偿条款,包括任何辩护费用的赔偿,即对这些合同或协议的任何一方因该方涉及过失、重大过失、鲁莽行为或故意不当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因该方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涉及过失、重大过失、鲁莽行为或故意不当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进行的赔偿。
(3)CA 水法典 Code § 11454(b)(3)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在1997-98常会1997年部分期间对本小节所作的修订旨在阐明现有法律。

Section § 11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并设定价格、费率和费用,以确保他们始终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水利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成本,包括维修和更换。这些资金还必须足以按时偿还所有债券及其利息。

部门应签订此类合同,并确定和设立此类价格、费率和收费,以确保在任何时候都能提供充足的收入,足以支付本部分授权工程的所有运营和维护成本,以及必要的维修和更换费用,并确保在任何时候都能提供充足的资金,用于赎回所有债券并支付其利息,当此类成本和费用到期应付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