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条中提供的定义专门用于解释《水法》的这一部分。

Section § 111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水相关法律中,“州机构”的范畴。它包括各种参与水管理和公用事业的区和实体,例如灌溉区和水区,以及根据现行或未来州法律成立的任何公共或市政公司和政治分区。

“州机构”包括任何灌溉区、垦区、市政公用事业区、公用事业区、水区、蓄水区,以及根据现行或此后颁布的州法律现在或此后组织成立的任何公共或市政公司、政治分区、区、州机构或权力机构。

Section § 11103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当使用“电力”一词时,它指的是电、电能和电力能源,实质上意味着出于法律或监管目的,它们是同一事物。

“电力”包括“电”、“电能”和“电力能源”。

Section § 111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项目”一词具体定义为中央谷地项目。

“项目”指中央谷地项目。

Section § 1110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建设基金”一词,特指中央谷地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建设基金”指中央谷地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Section § 11106

Explanation

本节将“收入基金”一词具体定义为中央谷地水利工程收入基金。

“收入基金”指中央谷地水利工程收入基金。

Section § 1110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债券”是指部门可以发行以筹集资金用于其特定活动的任何表明债务的官方凭证或文件。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债券”指部门可根据本部分发行以筹集资金用于实现本部分目的的任何债券或其他书面债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