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州政府部门与美国合作开展水利项目。

该部门可以签订协议,负责这些项目的建设、维护或运营,并为其争取资金。他们可以同意美国联邦法律规定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不与州法律冲突。该部门还可以为项目使用而转让土地,并与美国进行全面合作,以确保州居民从这些项目中受益。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相反或冲突的规定,本部门可以采取以下任何或所有行动:
(a)CA 水法典 Code § 11500(a) 与美国签订合同,用于项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建设、维护或运营,或为其提供融资。
(b)CA 水法典 Code § 11500(b) 签订合同,由本部门收购项目的工程和财产或其任何部分,并由本部门向美国偿还其成本。
(c)CA 水法典 Code § 11500(c) 遵守美国根据现行或未来可能通过的国会立法或据此正式通过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要求,且此类要求在其他方面不与本州法律相抵触。
(d)CA 水法典 Code § 11500(d) 根据与本部门签订的此类建设合同,将为项目建设而拥有或获得的土地或其任何部分转让给美国,以结合联邦授权项目的建设,并利用与州授权项目相关的设施。
(e)CA 水法典 Code § 11500(e) 以其他方式与美国合作,以使本州人民能够获得源于项目建设、维护和运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