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选举
Section § 55180
Section § 55181
Section § 55182
Section § 55184
这项法律规定,当选举被安排时,官方的选举命令必须在选举日期前公布。它应该在当地官员指定的、在该县广泛阅读的报纸上刊登,并且至少在选举前10天,在该区域的三个显眼位置张贴。不需要发布其他类型的通知。
Section § 55184.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关于区划设立选举的通知程序。在宣布举行此类选举后的五天内,立法机构必须通过挂号信向地方机构设立委员会的执行官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拟设区划的名称和描述,并且可以是宣布举行选举的决议的核证副本。
随后,执行官有五天时间提交一份关于该区划的公正分析报告供委员会审查。这份分析报告必须包括区划边界的描述,且字数不得超过五百字。之后,委员会还有五天时间批准或修改这份分析报告,并将其发回给负责选举的官员。
Section § 55184.2
Section § 55184.3
Section § 55184.4
当举行新区划成立选举时,官员必须向每一位有资格就此问题投票的选民寄送一份选票小册子。这本小册子需要包含提案的完整文本、由地方委员会提供的公正分析,以及支持和反对该区划成立的论据。选民应在选举前至少十天收到小册子。这本小册子被视为《选举法》中提及的“官方事项”。
Section § 5518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大多数人投票赞成设立一个区域并同意通过债券承担债务,监事会将正式记录这一决定并宣布该区域成立。之后,监事会可以发行批准金额的债券,这些债券将按照法律规定从该区域的资金中支付。
Section § 55186.5
Section § 55187
这项法律确保县水务区在设立、通过兼并扩张或处理其债券方面所采取的行动能够得到确认并具有法律效力。董事会可以指示书记员向区内的财产所有者发送关于这些行动的通知。财产所有者在收到通知后有60天的时间来质疑区成立、扩张或债券决定的合法性。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提出异议,则这些决定将被视为有效且不可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