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县内某个区域包含非建制区的一部分,或者包含建制市和非建制土地的组合,并且这些区域是毗连的且尚未属于现有区域的一部分,那么就可以在该县内设立一个新的区域。

Section § 55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同一个县内,由多块独立的土地组成一个区。但前提是,如果决定一个区比为每块土地设立单独的区运作更高效、成本更低,才能这样做。此外,任何面积小于10英亩的土地都不能被纳入这个合并的区内。

一个区可以由同一县内两块或多块不相连的土地组成,如果县监事会认定该单一区比成立单独的区运作起来更高效、更经济,但任何面积小于10英亩的不相连土地不得纳入任何区。

Section § 55102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设立一个新的区域,您可以向县政委员会提交一份正式请求,即呈请书,以供其批准。

设立区域的呈请书可提交给县政委员会。

Section § 55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向监事会提交请愿书。请愿书必须由拟设区域内至少25%的财产所有者(即自由持有者)签署,这些人必须在该区域居住或拥有财产。此外,签署人中至少有15%必须是该区域的居民。

呈请书应在监事会的例行会议上提交,并应由拟设区域内不少于25%的居民自由持有者签署,或由拟设区域内不少于25%的居民和非居民自由持有者签署,其中应包括不少于15%的此类居民自由持有者。

Section § 5510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组建新水区请愿书的要求。请愿书必须包括拟议水区的名称和边界、所需水利改进项目的概括性描述以及相关成本估算。它还应请求举行一次选举,以便选民决定是否组建该水区以及是否通过发行债券来承担任何债务以资助这些改进项目。但是,如果拟议水区内的所有财产所有者都签署了请愿书,则无需举行选举。

Section § 55105

Explanation

提交设立新区域的申请时,你需要附上一张地图,显示拟设区域的外部边界以及它与周边区域的关系。申请书还应说明你计划在该区域进行哪些改进。

申请书应附有一张显示拟设区域外部边界及其与紧邻区域关系的地图,并包含对拟议改进项目的概括性描述。

Section § 55106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提交成立新区的请愿书,您还必须提交一份财务担保,也就是“担保书”。这份担保的金额必须是设立该区预计成本的两倍,并且必须获得监事会的批准。如果该区未能成功成立,担保人(即提供财务支持的人)将负责承担相关费用。

提交请愿书时,还应提交一份良好且充分的担保书,该担保书须经监事会批准,金额为组建该区可能成本的两倍,条件是,如果该区未能组建成功,担保人应支付相关费用。

Section § 55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组建一个区的申请书缺少一些必要信息,一旦该区正式成立,其合法性也不会受到影响。

申请书未能包含其中任何应包含的事项,不应影响该区此后组建的合法性。

Section § 551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请愿人请求,本分部规定的税款仅适用于特定区域内的土地,而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类型的财产。

Section § 55109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域内至少有25名业主(如果不足50名,则为多数业主)需要供水服务,他们可以请求县监事会研究如何提供这项服务。这包括撰写一份报告,内容涵盖必要供水设施的资金筹措、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及准备组建或加入供水区的相关文件。

监事会还可以聘请专家进行地下水研究,并设计水系统,包括水库和水处理厂,以确保供水服务的可行性。

经25名或以上自由保有土地者(或不足50名时,经多数自由保有土地者)请求,且其在特定区域内需要供水服务,监事会可指示任何县级官员准备一份报告,建议提供此类服务的方法,包括为该服务必需的设施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计划,以及一份关于组建或并入某个区域的请愿书,并准备改进请愿书,包括地图、初步估算、法律描述以及完成请愿书所需的一切。
监事会可指示任何合格的县级官员,或聘请合格的个人、公司或企业,准备地下水研究和报告、水系统计划和估算,以及水系统、水库、管道、处理厂、水资源保护和再利用的工程可行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