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200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请愿设立一个用于特定目的的新区域,您也可以同时提议在该区域内设立特定的分区。这可以通过向监事会提交一份单独的请愿书来完成,该请愿书与主要的区域设立请愿书一并提交。

针对拟议区域内设立一个或多个区域的独立请愿书,以实现第55650节中规定的任何目的,可与设立请愿书同时并一并提交给监事会。

Section § 55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当人们希望在一个水区内设立一个或多个特殊区域时,他们所遵循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另一部分中的具体规定。设立这些区域的步骤被视为独立于设立主要水区本身的步骤。

Section § 55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事会通过将多份通知或多次听证会合并为一个事件,来简化处理与成立和区域划分相关的请愿书的程序。但是,他们仍然必须遵守每份请愿书的所有具体法律要求。

Section § 55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一个区内设立特定区域,即“分区”,只能在该区本身正式设立后才能进行。如果因任何原因无法设立某个分区,这并不妨碍该区的设立或区内其他分区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