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3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通过多种方式获得财产,例如购买、接受赠与、继承、交换,或者使用征用权,即政府可以为了公共用途而征用私人财产。一旦获得,该财产就归该区域所有。

区域可以通过购买、赠与、遗赠、交换、继承和征用取得财产。为区域可能已取得的所有财产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该区域。

Section § 553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理事会出售、交换或租赁其任何财产,如果他们认为该财产不再是区域目的所必需的。这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

理事会可以出售、交换或租赁区域的任何财产或财产权益,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果理事会认定该财产不再为区域用途所需要。

Section § 553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产出售、交换或租赁给另一个县水厂区或公共机构,前提是该实体与该区有重叠的区域。此交易无需公开通知,但必须以公平的市场价值进行。

Section § 55372

Explanation
如果某项财产或财产权益的估值在五千美元或以下,或租赁期为一年或以下,董事会可以出售、交换或租赁该财产或权益,而无需发布公开通知。

Section § 55373

Explanation
如果某项财产或权益的价值超过5,000美元,或者租赁期超过一年,理事会必须至少提前五天,在区内三个地方张贴通知,公布出售或租赁的公开信息。到了出售或租赁的规定时间,理事会将接受投标,并可以选择将财产出售或租赁给最高出价者,或者拒绝所有出价。

Section § 553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的董事会将其部分配水系统租赁给一个市级法人团体,但前提是该部分位于已被并入或纳入该市级法人团体的区内区域。每次租赁期限最长为五年。

Section § 553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城市使用其租赁的水系统,直接向居民供水。该市可以控制供水服务的运作方式,设定费率,并收取费用,仿佛这是该市自己的水设施一样。

Section § 553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保留使用租赁配水系统的权利,用于未并入或未包含在市政公司内的区域。这仅适用于使用该系统对于水系统其余部分的高效运行至关重要的情况。

Section § 553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公共道路和高速公路之上或横跨其上建造和维护公共设施(例如水利设施)。但是,在任何工程完成后,负责机构必须确保将道路或高速公路恢复到原有状态,或者至少确保其仍可使用。

Section § 553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授权采购代理出售或处理辖区不再需要的个人财产。这只有在监事会遵循《政府法典》的某个特定条款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其他一些关于财产出售的具体规定将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