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区设立的替代程序设立与项目
Section § 31595
这项法律允许设立专门的改善区,负责开展将使这些特定区域受益的项目。这些项目可以包括广泛的活动,例如调查、分析、融资、获取、建设、运营、维护、扩建、修复或改进基础设施或其他工程。其目标是直接为这些区域提供特殊利益。
Section § 3159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设立一个改善区。首先,董事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其中包含对该区域边界和拟实施项目的描述。该项目必须对该区域有特殊益处。需要提供项目成本估算和融资方式,说明将如何通过税收或债券为其提供资金。针对不同的融资目的,税收金额有上限。最后,必须确定一个时间和地点,就这些事项举行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31597
Section § 31599
Section § 31600
Section § 31601
这项法律规定,在本条文相关的事项中,区或县的最新评估名册(一份财产价值清单)将作为初步证据,证明谁拥有应税财产、谁持有产权或可评估的权利,以及拟议改善区内财产的评估价值。
Section § 31602
本节解释了与财产评估相关的异议书应如何签署以及谁有资格签署。每个签名都必须像办理契据登记那样经过确认。监护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经法院允许可以签署,但需要提交一份经认证的授权文件。对于以受托人名义评估的财产,受托人有权签署。公司或协会的异议书可以由董事会授权的人签署,授权文件需书面记录并加盖印章。如果记录上的名称有误,当前财产所有人可以通过提供所有权证明和产权调查证明来签署异议书。如果财产正在出售,买方通常可以签署,除非另有规定且财产在评估中仍以卖方名义登记。
Section § 31603
Section § 31605
本节规定,在成立改善区之前,董事会必须确定区内所有应税财产将从拟议项目中获得同等利益。一旦董事会作出该决定,该决定即为最终决定,不可被质疑。
Section § 31606
本法律条文概述了在县水务区成立改善区时,决议中必须包含的内容。首先,它要求描述该区的边界,并提供一个遵循特定格式的独特名称。其次,它应包含对该区计划项目的简要概述。最后,它规定了每年可为区内改善项目征收的税款上限(不包括用于支付债券的税款),且此上限不得超过先前估计的金额。
Section § 3160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改进区的边界如何设立。董事会可以选择纳入先前决议中提及的拟议区域的全部或一部分。此外,希望将其土地纳入的土地所有者可以为此提出请愿。构成改进区的区域不必是相连的,但它们必须全部在主区的范围内。
Section § 31609
Section § 31610
一旦改善区成立,并且如果其部分项目成本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该区的董事会就可以启动授权、发行和销售这些债券的程序。他们不需要遵循某些特定程序,但必须遵守其他规定,具体如某些条款所述。债券也可以根据既定规则进行再融资或设定为可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