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335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盈余资金”指的是任何闲置在用于偿还债券或债务的偿债基金中的现金,或区财政库中并非本区当前开支急需的任何资金。

Section § 313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根据其董事会的决定投资其盈余资金。该区域可以选择投资不同类型的债券,包括由该区域自身发行的、由与水区位于同一县内的任何学区发行的、由加利福尼亚州发行的以及由美国发行的债券。它还可以投资由本州发行的登记令。

区域可以将其董事会认为明智或适宜的盈余资金投资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水法典 Code § 31336(a) 该区域发行的债券。
(b)CA 水法典 Code § 31336(b) 任何学区发行的债券,该学区的任何部分位于包含县水区任何部分的县内。
(c)CA 水法典 Code § 31336(c) 本州发行的债券。
(d)CA 水法典 Code § 31336(d) 美国发行的债券。
(e)CA 水法典 Code § 31336(e) 本州发行的登记令。

Section § 31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可以通过购买债券或登记令来进行投资,无论是在它们首次发行时购买,还是在它们发行后的任何时候购买都可以。

Section § 31338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一旦购买了债券或记名认股权证,可以在以后出售。出售所得的款项可以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再投资。

Section § 313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区政府购买并持有的债券或记名认股权证,必须在合适的时候卖掉,这样卖出的钱才能用于当初把这笔钱存入区政府金库时,原本计划的那些特定用途。

依照本条购买并持有的债券或记名认股权证的出售,应适时进行,以使所得款项可用于最初购买该债券或记名认股权证的资金存入该区库房时所设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