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地区贷款、产生债务并发行债券。它还可以对现有债务或其资产上的留置权进行再融资或偿还。

地区可以借款、承担债务、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并可对该地区或其财产的任何债务或留置权进行再融资或偿还。

Section § 31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发行支付令(本质上是借据),以支付其成立费用。这些支付令将按每年6%的利率计息,直到它们被偿清为止。

该区可以发行支付令,用于支付其组建费用,自发行之日起按每年6%的利率计息,直至有资金支付这些支付令为止。

Section § 31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审计员负责签发支付对区提出的款项请求。这些支付款项要获得批准,需要董事会或至少三名董事会成员以及总经理的同意。如果总经理无法履职,董事会批准的另一名官员或董事可以授权支付这些款项。

Section § 31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一个区如何管理其资金,详细说明了资金可以按照政府法典的另一部分规定进行存放和投资。在此背景下,“司库”一词指的是该区的审计员,而“审计员”则指该区的秘书。这项法律提供了一种与另一指定条款不同的区资金管理方法。

Section § 31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或其下属的特定部分,发行可转让本票。本票本质上是偿还借款的承诺,可以使用一般资金,但不能使用专门用于偿还债券的资金。这些本票的利率最高可达 (8) 百分之八,并且必须在 (5) 年内偿还。任何时候,区域通过这些本票的未偿债务不得超过其区域内总财产价值的 (2) 百分之二。但是,成立不足 (18) 个月的新区域,可以借款最高两万五千美元 ($25,000),或者其财产价值的 (2) 百分之二,以较高者为准。

除防洪目的外,区域的借款不得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除非该区域的总财产价值超过一亿美元 ($100,000,000)。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借款最高达其区域内财产价值的 (1) 百分之一。

区域,或区域代表其下属的改善区,可以发行可转让本票,该本票应由区域或改善区(视情况而定)的一般税收、收入和其他可用资金支付,但不包括为支付区域或其下属改善区的任何债券债务的本金和利息而征收的税款。本票的年利率不得超过 (8) 百分之八,且应在发行之日起不迟于 (5) 年内到期并支付。未偿还的本票余额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区域或改善区(视情况而定)应税财产评估价值的 (2) 百分之二,或者,如果无法获得该评估价值,则不得超过县审计员根据其证明对区域或改善区应税财产评估价值估算的 (2) 百分之二;但是,成立不足 (18) 个月的区域可以借款,金额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或不超过该区域应税财产评估价值或估算价值的 (2) 百分之二,以较高者为准。
任何区域根据本节规定,除防洪目的外,借款不得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但是,任何评估价值超过一亿美元 ($100,000,000) 的区域,根据本节规定,除防洪目的外,可以借款,金额不超过该区域内所有应税财产评估价值的 (1) 百分之一。

Section § 313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与州机构签订合同,为与提供人类用水相关的改进项目提供资金。

该合同必须遵守本分部的规定,并且可以持续长达30年。

区域可与任何州机构签订合同,为本分部授权的、与提供人类饮用水相关的任何区域改进项目提供资金。合同条款应符合本分部规定。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合同期限可延长至30年。

Section § 31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选择县司库,负责保管地区的部分或全部资金。

董事会可以指定县司库为存放机构,负责保管地区所有或部分资金。

Section § 31306

Explanation
如果县财务主管被选来管理区的资金,他们必须做两件事:首先,他们必须接收、记录并把区的所有资金存入县金库。其次,他们个人负责安全保管和妥善分配这些资金,并由他们的公务保证金提供保障。

Section § 31307

Explanation

如果县司库负责保管某个区的资金,那么只有在县审计员签发支付令后,他们才能动用这笔钱。

当县司库被指定为保管区资金的存款机构时,他只能凭县审计员的支付令支付该资金或其中任何部分。

Section § 31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审计员可以为针对该区提出的请求付款,但前提是这些请求必须获得至少三名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的批准。

县审计员应在针对该区提出的支付要求获得至少三名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批准后,签发支付令以支付这些要求。

Section § 31309

Explanation

县财务主管每年需要向委员会提交四次书面报告,分别在七月、十月、一月和三月的第一天。这份报告必须详细说明财务主管目前为该区持有多少资金,自上次报告以来收到了多少资金,以及支付了多少资金。报告需要经过核实,然后提交给秘书存档。

县财务主管应于每年七月、十月、一月和三月的第一天,就以下各项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a)CA 水法典 Code § 31309(a) 其当时为该区持有的款项金额。
(b)CA 水法典 Code § 31309(b) 自其上次报告以来的收款金额。
(c)CA 水法典 Code § 31309(c) 自其上次报告以来的支付金额。该报告应经核实并提交秘书备案。

Section § 313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由县监事会决定一个区使用县财务主管服务管理其资金的收费金额。他们还决定县审计员为该区已批准的开支签发付款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