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26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组建新区域的请愿书,都必须在该区域计划设立地的县监事会的一次正式会议上提出并讨论。

Section § 30261

Explanation
当审议成立新区域的请愿书时,监事会将在通知中提及的时间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他们将听取请愿人以及任何希望就此发言的人的意见。他们还将审议在听证会之前由拟议区域内的财产所有者提交的任何书面抗议。

Section § 302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事会延期听证会,但他们总共最多只能延期四周。

Section § 302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在关于请愿书的听证会上,监事会必须决定请愿书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他们将听取所有相关且重要的证据或论点,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该请愿书。监事会的决定将记录在他们的官方记录中。

在听取请愿书时,监事会应确定请愿书是否符合本部分规定,并为此目的听取所有支持或反对该请愿书的具有证明力的和相关的证词。该决定应载入监事会的会议记录。

Section § 30264

Explanation

在最终听证会上,监事会将根据最有利的考量调整拟议区域的边界。他们不能移除将受益于该区域的土地,也不能添加不会受益的土地。此外,原本未包含在内但将受益的土地所有者可以申请加入该区域,监事会可酌情将其纳入。

在最终听证会上,监事会应根据认为适当的情况,对拟议区域的拟议边界作出修改,并应描述拟议区域的边界。在此过程中:
(a)CA 水法典 Code § 30264(a) 任何在请愿书中包含在拟议区域内且将受益于拟议区域的土地,均不得排除。
(b)CA 水法典 Code § 30264(b) 任何经监事会判断不会受益于该区域的土地,均不得纳入。
(c)CA 水法典 Code § 30264(c) 经任何人的申请,如果其土地未包含在请愿书中但将受益于拟议区域,则该土地可由监事会酌情纳入。

Section § 3026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监事会认为拟议区域的设立不符合公共利益,他们可以驳回请愿并停止相关程序。但如果他们认为符合公共利益,就必须在该拟议区域内组织一次选举,以决定是否成立该区域。

Section § 302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一旦监事会认定成立一个区域的请愿书和通知是真实有效的,这个决定就是最终的,除了州政府,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反对。州政府如果想对区域的成立提出异议,可以通过总检察长,在区域成立命令发布后的一年内提出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