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5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新区域添加到改善区,即使这些区域不直接毗邻该改善区,只要这些区域不属于为相同目的设立的另一个改善区。

Section § 32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将土地并入一个区域。它规定该程序应遵循《政府法典》中另一部分所载的某些规则,但省略了一些通常需要的早期步骤。

此类兼并的程序应与《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三部第四章第二章(第57075条起)中规定的将土地并入区域的程序相同,无需第五编第三部第三章第五章(第56825条起)中规定的初步程序。

Section § 32552

Explanation
如果所有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将其土地并入某个区域,董事会可以快速简便地批准此并入。他们可以无需通知公众、无需举行听证会,也无需进行选举。

Section § 32553

Explanation

一旦决定兼并某片区域,无论是通过决议还是在选举之后,秘书都必须将兼并区域的认证副本和地图提交给县估价员、县税务员和州平衡委员会。这确保所有相关方都能获知兼并事宜。

在通过一项命令此类兼并的决议后,或在就此举行选举后确认兼并命令的决议后,秘书应将该决议的经认证副本连同该兼并领土的地图,提交给该兼并领土所在各县的县估价员和县税务员,并提交给州平衡委员会。

Section § 32554

Explanation
当一个新区域被并入一个改善区时,自兼并文件提交给县估价师之时起,该区域将负责承担该区现有的任何债务或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