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科切拉区合并法》。
科切拉合并总则
Section § 33101
本法律条款强调,州政府及其居民在确保科切拉谷及河滨县附近地区的水资源得到明智利用和保护方面拥有重要利益。其目的是确保自然流入该谷的水以及任何其他可用水得到有效利用,从而使该地区在保持成本合理的同时,能够实现高生产力。
科切拉谷 河滨县 水资源保护
Section § 33102
本法律承认科切拉谷具有独特的条件,需要关于水分配、使用和雨水管理的特殊规定。这些规定旨在避免政府权限的重叠,并确保更具成本效益的管理。
调查显示,科切拉谷的条件是该谷所特有的,特此声明,一般法律不适用于该谷,因此本部分对于该谷可用水的适当分配、使用和控制,以及通过本部分规定的方式保护该谷免受暴雨侵害,以及为了消除政府权限的重复并确保更高的行政经济性是必要的。
科切拉谷 水分配 雨水管理
Section § 33103
在1937年10月19日之前,科切拉谷县水区成立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灌溉,而科切拉谷暴雨水区则是为了土地开垦和防洪等目的而设立的。
科切拉谷县水区在1937年10月19日之前成立,主要用于灌溉目的;科切拉谷暴雨水区在1937年10月19日之前成立,用于开垦和保护目的。
科切拉谷县水区 灌溉 科切拉谷暴雨水区
Section § 33104
本法律章节是根据加州州宪法特定部分的授权而设立的,具体而言是第十一编第 (13) 条。这意味着本章得到了该条所赋予的宪法权力或许可的支持。
宪法授权 第十一编第 (13) 条 州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