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1909年雨水区法案与本分部之间存在冲突,则本分部优先适用。
科切拉合并存续区运作
Section § 33136
本节规定,存续区除了其现有的任何权力外,还将承担1909年《雨水管理区法案》所概述的所有雨水管理区的权力与职责。这意味着它继承了该法案中规定的管理雨水问题的权限和职责。
存续区 雨水管理区 1909年《雨水管理区法案》
Section § 33139
本节允许一个存续区处理与雨水项目相关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它可以根据1909年雨水区法案或其他法律规定运作。该区可以通过对受益土地征收特别评估,或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规定征收费用和收费来为这些活动提供资金。
雨水项目 特别评估 受益土地
Section § 3314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雨水区与另一个区合并,那么在合并时正在进行的任何诉讼都可以继续进行,直到作出最终判决。诉讼可以继续以原雨水区的名义进行,或者合并后存续的区可以取代其在诉讼中的地位。
雨水区 合并 诉讼
Section § 33141
一旦合并完成,就不能再提起任何涉及雨水区或其领导人(例如受托人或高级职员)的法律行动或诉讼。
合并后,不得以雨水区或其受托人或高级职员为当事人提起任何诉讼或程序。
雨水区 合并 法律行动
Section § 33143
这项法律规定,在暴雨水区和县水区合并后,新的合并后的区承担了原先两个区的所有债务。债券持有人和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新合并的区追索其债权,就像他们可以向原先独立的区追索一样。
暴雨水区合并 县水区合并 债务承担
Section § 33144
存续区的董事会和高级职员负责处理所有与税收相关的任务,以偿还雨水区的未偿债务。他们必须遵守1909年《雨水区法案》规定的规则,对这些税款进行评估、征收和收取。县级官员和监事会也有类似的职责,以确保按照该法案的规定收取税款以偿还债务。
雨水区 未偿债券 区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