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13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除非本法此部分另有具体规定,存续水区将像其他县水区一样运作。这包括其管理方式、领导人的选举方式以及资金处理方式。

Section § 3313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存续区除了其现有的任何权力外,还将承担1909年《雨水管理区法案》所概述的所有雨水管理区的权力与职责。这意味着它继承了该法案中规定的管理雨水问题的权限和职责。

Section § 3313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存续区的董事会和高级职员将履行通常由县水区董事会和高级职员以及雨水区董事会及其相应高级职员处理的所有职责。

Section § 3313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1909年雨水区法案的规定与本分部中列出的规定之间存在分歧或不一致,则本分部的规定优先适用并应遵循。

如果1909年雨水区法案与本分部之间存在冲突,则本分部优先适用。

Section § 33139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一个存续区处理与雨水项目相关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它可以根据1909年雨水区法案或其他法律规定运作。该区可以通过对受益土地征收特别评估,或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规定征收费用和收费来为这些活动提供资金。

Section § 331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雨水区与另一个区合并,那么在合并时正在进行的任何诉讼都可以继续进行,直到作出最终判决。诉讼可以继续以原雨水区的名义进行,或者合并后存续的区可以取代其在诉讼中的地位。

Section § 33141

Explanation

一旦合并完成,就不能再提起任何涉及雨水区或其领导人(例如受托人或高级职员)的法律行动或诉讼。

合并后,不得以雨水区或其受托人或高级职员为当事人提起任何诉讼或程序。

Section § 33142

Explanation
在涉及雨水区或县水区的合并之后,任何与其事务相关的法律诉讼或程序,将由合并后存续的区处理。

Section § 331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暴雨水区和县水区合并后,新的合并后的区承担了原先两个区的所有债务。债券持有人和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新合并的区追索其债权,就像他们可以向原先独立的区追索一样。

Section § 33144

Explanation
存续区的董事会和高级职员负责处理所有与税收相关的任务,以偿还雨水区的未偿债务。他们必须遵守1909年《雨水区法案》规定的规则,对这些税款进行评估、征收和收取。县级官员和监事会也有类似的职责,以确保按照该法案的规定收取税款以偿还债务。

Section § 33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暴雨水区决定如何收取维护改进工程所需的资金。他们可以向直接受益于这些改进工程的特定土地所有者收费,或者通过征税将费用分摊到整个区域。这项决定可以由董事会通过颁布法令来做出。

Section § 331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土地可以被加入或从一个继续存在的区域中移除。这样做的过程遵循本水区划分中其他部分提及的相同规则和效力。

土地可以按照本分部规定的任何方式加入存续的区域,或从中排除,并具有相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