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14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加利福尼亚州弗雷斯诺县的马拉加县水区权力,以改善其辖区内的水质和供水,同时减少用水量并防止污染和浪费。他们可以进行与水供应和水质相关的调查和测试,并有权通过要求向其设施排放污染物者获得许可来控制污染。他们还可以收取许可费,要求许可持有人对排放造成的损害负责,并通过检查存在水污染源的场所来执行联邦、州或地方的污染法律。

除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外,弗雷斯诺县马拉加县水区应在其辖区范围内拥有以下所有权力,并应迅速有效地行使那些适合改善水质和供水、减少用水、以及防止水体滋扰、污染、浪费和污染的权力:
(a)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a) 进行各种技术及其他调查、检查或测试,进行测量,收集数据,并进行分析、研究和检查,涉及水供应、用水、水质、滋扰、污染、浪费和水体污染,无论是在区内还是区外,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共、联合或私人化粪池和化粪池处理系统的使用相关的活动。
(b)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b) 规范、禁止或控制污染物、废物或任何其他物质排入本区设施,要求排放者在任何排放前获得本区许可,并禁止未经本区许可将可能或确实造成滋扰的污染物或其他物质排入本区设施;但如果已为该排放颁发了联邦许可,本区可以免费向排放者颁发许可;要求在颁发排放许可前收取费用,如果费用金额不超过颁发许可的成本;要求所有许可持有人赔偿本区因许可持有人向本区设施排放而由州或联邦机构对本区施加或要求的任何及所有损害、罚款或其他费用。
(c)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c) 确保遵守任何与水污染或污染物、废物或任何其他物质排入本区设施相关的联邦、州或地方法律、法规、命令或规则。为此目的,本区的任何授权代表,在出示其证件后,或在必要情况下,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部分第13篇(自第1822.50条起)获得检查令后,有权进入任何存在水污染、废物或污染源的场所,以检查该源,包括获取其排放物样本,或获取联邦、州或地方法律、法规、命令或规则要求维护的任何相关记录。

Section § 31144.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马拉加县水区管理和保护其区域内的地下水供应。他们可以做的事情包括:联合使用地下水和地表水、在地下水盆地中储存水、交换水,以及在人们减少地下水抽取量时向他们供水。他们还被授权处理和管理水,以造福区内居民和环境。此外,该水区可以与其他公共机构合作,开展更广泛的地下水管理工作。

(a)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1(a) 为本区共同利益以及为管理地下水盆地和管理、补充、调节及保护本区内地下水供应之目的,马拉加县水区可履行以下任何权力:
(1)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1(a)(1) 规定联合使用本区内地下水和地表水资源。
(2)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1(a)(2) 在本区内或区外地下水盆地或水库中储存水。
(3)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1(a)(3) 交换水。
(4)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1(a)(4) 向个人分配水,以换取停止或减少地下水抽取。
(5)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1(a)(5) 运输、回收、净化、处理、注入、抽取或以其他方式管理和控制水,以供本区内个人或财产有利使用,并改善和保护本区内地下水供应的质量。
(b)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1(b) 本区可根据第31020和31021条,与其他公共机构签订一项或多项协议,以参与全流域地下水管理活动。

Section § 31144.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马拉加县水区收取费用,以支持相关章节中列出的特定活动。这建立在他们现有的征收和收取费用的权力之上。

除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外,马拉加县水区可以以本分部规定的方式,征收和收取用于根据第31144.71节开展的活动的费用或收费。

Section § 31144.73

Explanation
区域每两年必须编制一份报告,概述其在保护和改善供水方面的努力。该报告应涵盖区域供水公用事业的财务状况、当前和未来的用水需求、可用供水以及未来的改进和维护计划。报告还应提出满足这些需求的融资方法,并考虑是否需要在区域的任何区域征收地下水费,如果适用,则提出费率建议。

Section § 31144.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定义了马拉加县水区地下水收费中使用的术语。它阐明了哪些实体被视为“区”、“个人”、“所有人”、“经营者”,并具体说明了“地下水”和“生产”的含义。它解释说,地下水是指地表以下的非咸水,而“生产”是指为各种有益用途提取这些水。它还定义了“水生产设施”、“水生产声明”、“水文年”和“农业用水”等相关术语。这些定义对于理解该区内的地下水收费机制至关重要。

就本条授权的地下水收费而言,以下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4(a) “区”指马拉加县水区。
(b)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4(b) “个人”、“所有人”或“经营者”指联邦、州或地方机构,私人公司、商号或合伙企业,以及个人或个人团体,无论是否合法组织。 “所有人”或“经营者”也指县评估员对其水生产设施进行评估的人,或者,如果未单独评估,则指拥有水生产设施所在土地的人。
(c)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4(c) “地下水”指地表以下非咸水,无论是否流经已知且明确的河道。 “非咸水”指氯化物含量低于 1,000 份/水 1,000,000 份的水,两种量均按重量计算。
(d)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4(d) “生产”或“正在生产”指通过抽水或任何其他方法,从竖井、隧道、水井(包括但不限于废弃油井)、开挖或其他地下水源中提取地下水,用于家庭、市政、灌溉、工业或其他有益用途,但不包括或不指在水井建造或重建过程中产生的地下水提取,或在善意采矿或开挖作业中偶然产生的水,或在善意隧道建造中偶然产生的水,除非如此提取的地下水被生产者用于或出售给家庭、市政、灌溉、工业或其他有益用途。
(e)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4(e) “水生产设施”指在区内或其某个区域内,用于从地下水供应中生产水的任何装置或方法,无论是机械的还是其他的。
(f)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4(f) “水生产声明”指水生产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向区提交的,关于该设施在特定时期内地下水生产情况的经认证的声明。
(g)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4(g) “水文年”指一个日历年的 7 月 1 日至下一个日历年的 6 月 30 日。
(h)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4(h) “农业用水”指主要用于农业作物或牲畜商业生产的水。

Section § 31144.75

Explanation

每两年,在二月的第二个星期二,一份报告必须提交给区董事会书记。然后,书记需要在当地报纸上发布一份关于该报告和即将举行的公开听证会的通知,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10天。公开听证会定于三月的第二个星期二举行。这一过程旨在邀请水生产设施的运营者以及任何对区保护和增强其水供应的努力感兴趣的人,审查报告并提供意见。

在每个偶数年的二月的第二个星期二,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区董事会书记。书记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的规定,在区内印刷和发行的普通报纸上,至少在举行报告公开听证会日期前10天,发布一份关于收到报告以及将于三月的第二个星期二举行的公开听证会的通知。该通知,除区可能提供的其他信息外,应包含一项邀请,邀请区内所有水生产设施的运营者,或任何对区在保护和增加区水供应方面的活动感兴趣的人,前往区办公室查阅报告。公开听证会应在每个偶数年的三月的第二个星期二在董事会会议室举行,届时区内任何水生产设施的运营者,或任何对区在保护和增加区水供应方面的活动感兴趣的人,可以亲自或通过代表出席并提交有关报告主题的证据。

Section § 31144.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水年结束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听证会的调查结果,决定是否需要在特定区域征收地下水费。如果需要,他们将在下一年对这些区域内所有使用取水设施的人征收费用。除农业用水外,这项费用将按每英亩英尺水量的统一费率收取。费用每年根据预算确定。

这项地下水费是该区或区域内任何其他税款或评估费的附加费用。姓名或设施描述中的任何文书错误,只要不影响被收费人的核心权利,就不会使地下水费失效。

(b)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6(b) 根据本条征收的任何地下水费,应是该区或其任何一个或多个区域内征收的任何一般税款或评估费的附加费用。
(c)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6(c) 任何人的姓名或取水设施描述中出现的文书错误,如果其取水生产已正确收费,或在记录中制作或延长任何不影响被评估人或被评估人实质性权利的费用,不应使地下水费无效。

Section § 31144.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特定区域内的取水者报告其用水量并支付相关费用。所有者或运营者必须提交一份取水声明,详细说明其以英亩-英尺计的取水量,并据此支付地下水费。即使没有取水,也需要提交一份说明未取水的声明。未能按时支付将产生利息。如果他们不注册其设施或不提交声明,将加收罚款。取水量通过计量装置或根据设施规模、服务区域等因素确定的方法进行计算。该区还可以对那些没有取水但尚未永久废弃的设施收取费用,以弥补管理成本。

(a)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7(a) 在征收地下水费的区域设立后,该区域内取水设施的每个所有者或运营者,在取水设施永久废弃之前,应在理事会规定的征收期结束后的第30天或之前,向该区提交一份取水声明,其中应列明前一征收期内以英亩-英尺计的总取水量,每处取水设施的概况描述或编号,该取水量的计算方法或依据,以及根据该计算得出的地下水费金额。征收期可设定为不超过一年或不少于六个月。如果前一征收期内取水设施未取水,仍应提交此声明,说明该期间未取水。该声明应附有书面声明核实,声明内容是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的。地下水费应在取水声明提交的最后日期或之前支付给该区,其计算方法是将声明中披露的每类水的英亩-英尺取水量乘以每类水的地下水费。任何取水设施永久废弃时,运营者应书面通知该区。如果取水设施的任何运营者未按期支付地下水费,该区应对拖欠的地下水费金额按每月1%的利率收取利息。
(b)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7(b) 如果任何取水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未能注册每处取水设施,或未能按照本条规定提交取水声明,该区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还应对(a)款所述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处以罚款,金额为该区认定应付金额的10%。理事会可制定规章,规定在可原谅或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减少或免除罚款。
(c)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7(c) 当取水计量装置永久安装在取水设施上时,该取水计量装置显示的记录或取水量应被推定为准确,并应作为计算该取水设施取水量以完成取水声明的依据,除非能够证明该取水计量装置计量不准确。
(d)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7(d) 当取水计量装置未永久安装在取水设施上时,理事会可制定一种或多种方法,用于计算取水设施的取水量。这些方法可基于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标准的组合:
(1)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7(d)(1) 足以覆盖征收管理成本的最低费用。
(2)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7(d)(2) 取水设施出水口的尺寸。
(3)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7(d)(3) 取水设施服务的区域。
(4)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7(d)(4) 取水设施服务的人数。
(5)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7(d)(5) 取水设施服务土地的用途。
(6)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7(d)(6) 任何其他可用于合理准确确定取水设施取水量的标准。
(e)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7(e) 该区可对未记录取水量但尚未永久废弃的取水设施征收年费,但此费用不得超过该区维护和管理该设施注册的年度成本。

Section § 31144.78

Explanation
如果取水生产商发现其取水生产声明有误,他们有六个月的时间来修改或更正记录。但是,如果区管理局通知生产商,其取水量超出报告的量,且生产商未按照另一特定条款的规定提出异议,他们将不能在以后修改该期间的声明。

Section § 31144.79

Explanation

如果水区认为有人从水井或设施取用的水量超出报告量,或者根本没有提交报告,他们可以进行调查并估算使用量,但不能超过该设施的最大容量。除非提出异议,否则该估算量将被视为最终决定。

如果区作出此类决定,他们必须通知负责该设施的人。被通知人可以在15天内提交书面异议来对此提出质疑。如果提出异议,将举行听证会审查用水量和费用,如果证据支持,听证会结果将具有决定性。如果该人解释未能准确报告是情有可原的,委员会可以免除利息费用。

区必须通过美国邮政将所有通知寄送至其记录上的地址,并且一旦寄出,即视为送达完成。然后,该人有30天时间支付委员会决定后的任何费用。

(a)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9(a) 如果区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取水设施的产水量超出其宣誓声明所披露的量,或未就任何取水设施提交声明,区可就每个此类取水设施的产水量进行调查并制作报告。区可将任何此类取水设施的产水量确定为不超过该取水设施最大生产能力的量。
(b)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9(b) 区作出决定后,应将书面通知邮寄给根据区记录所示地址的取水设施运营者。区作出的决定对所有对该取水设施有利害关系的人具有决定性,且地下水费、利息及罚款应立即支付,除非该人在通知邮寄后15天内向委员会提交书面异议,说明异议所确定的产水量的理由。异议提交后,委员会应举行听证会,届时将确定总产水量及相应的地下水费,如果基于充分证据,该决定将具有决定性。如果已提交产水声明并按本条规定及时支付了所披露的金额,且委员会发现未能报告实际产水量是由于可原谅或正当的情况造成的,委员会可免除对所欠金额的利息。听证会通知应在听证会确定日期前至少10天邮寄给异议人。委员会的决定通知应邮寄给每位异议人,异议人应在邮寄之日起30天内支付本条规定的地下水费、利息或罚款。
(c)CA 水法典 Code § 31144.79(c) 本节要求的通知应通过将其存入美国政府定期维护的任何邮政设施来送达,装在已付邮资的密封信封中,收件人姓名和地址应为区记录所示的被送达人。此送达在存入时即告完成。